8月起梨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库尔勒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就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培训。8月1日起,库尔勒市将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库尔勒市实际,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8月1日起,库尔勒市将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执行,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分别为:

1、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0.60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0.70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0.80元/平方米·月。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1.10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1.50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2.00元/平方米·月。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二、普通住宅小区配建的非住宅用房及经过批准认可改变用途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用于餐厅、商店、旅馆等经营性用途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100%收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幼儿园、诊所、民办非企业等公益性用途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50%收取。

三、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车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二)利用住宅小区内经建设规划许可建成的未出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占用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地上(地面)停车不超过2元/辆·天、60元/辆·月,地下(室内)停车不超过5元/辆·天、150元/辆·月,摩托车不超过15元/辆·月、电动车不超过10元/辆·月、自行车不超过6元/辆·月。临时进入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天最高不超过10元/辆。

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入用途由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的收入不应超过30%)。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收费标准及收入用途。

8月1日起,《关于调整库尔勒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库发改价费【2018】193号)执行。自实行阶梯水价之日起,巴发改价费【2007】27号文件的通知(巴发改价【2017】31号)废止。

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要求到房产主管部门重新评定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备案后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水、电、气等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另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各种类型的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来源:库尔勒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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