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1周年纪念日,为满足军休干部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平区法援中心、和平军休所联合为该区部分军休干部举办“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专场活动。
活动当天,和平区法援中心携澍泽、媛媛、善智、相臣、金洛等5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顶着酷暑到解放军第272医院报告厅,为50余名军休干部及家属解答法律方面的困惑,还为他们发放了印有法律援助电话的司法惠民卡、手提袋,赠送了生活小用品。
部分军休干部十分关注后立遗嘱能否取代已公证遗嘱等涉及订立遗嘱方面的法律事项。李大爷称,其母去世后,其父由他和兄长共同赡养。2010年,李父做了一份公证遗嘱,由李大爷和兄长共同继承遗产。今年4月,李父去世,他的兄长拿出一份其父2016年重新立的一份自书遗嘱,内容是“我(李父)去世后,由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李大爷为此请教律师,原已做过公证的遗嘱是否就无效了?
律师告诉李大爷,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继承人另外举证。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或变更。只有后立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或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由于李父2016年新立的自书遗嘱未经公证,李大爷和其兄长应以2010年经公证的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若有部分遗产在公证遗嘱中未涉及,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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