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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一男子微信“卖”手机诈骗同学达万元获刑八个月

肇庆一男子因一时起贪念,在微信上向同学发布虚假销售手机信息,骗取对方的信任,待受害人转账后不久将其拉黑,涉案金额达一万元。近日,端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

黄女士受邀参加小学同学聚会。在闲聊过程中,曾某向黄女士称自己在东莞某手机商店上班,若需要可以“友情价”出售手机。同年10月份,黄女士正打算换一台苹果手机,便想起在手机店上班的同学曾某。咨询完价格后,黄女士立即在微信上转账了5300元给曾某作为购机款。两天后,黄女士迟迟收不到货,于是多次催促曾某,曾某先后以货物运输途中丢失和厂家缺货为由进行拖延。直到11月上旬,黄女士始终没有收到手机。此时,当黄女士再次联系曾某,发现自已已经被对方拉黑,遂到派出所报案。

2015年11月

区女士在微信上收到同学曾某发来的消息,其称有苹果6S手机出售且仅需4700元。考虑到价格比较优惠,又是同学关系,区女士于同年12月13日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其进行转账。12月16日上午,区女士由于一直没有收到手机物流的消息,便不断联系曾某问快递物流单号,曾某再三拒绝并称手机已经在派件中。当日下午,区女士再也联系不上曾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诈骗了,于是立刻报警。

2016年11月17日

公安局根据线索抓获曾某。曾某对上述两起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深切懊悔,愿意积极退赃,接受法律的处罚。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罪行,认错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市民

如今微信作为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为市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滋长了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微信买卖、代购等方式趁机骗取财物。在网上购物进行交易的同时,一定要提起谨慎注意义务,即使是亲人、朋友也一定要对方提供相应的物流单号和货号,谨防“熟人陷阱”。

来源:端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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