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小区被狗咬死亡续,为何医院要赔35万?亲属回复质疑

8月4日,乙图刊发《6岁男童小区被狗咬死亡,狗主人、物业和医院被判赔78万》引起数千万网友的关注,网友在对逝去孩子表示同情和惋惜之余,对小区养宠物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其中也有很多网友对孩子死亡后,医院为何要赔偿表示质疑,8月5日,亮亮的亲属找到乙图,并转给乙图完整的法院判决书和司法鉴定。图为亮亮在住院。

事件还原:2017年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6岁男孩亮亮(化名)在芜湖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玩耍,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当晚,孩子被在皖南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脸裂伤缝合和眼睑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亮亮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图为庭审现场的孩子亲属。

几天后,男童亮亮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南京,5月6号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亮亮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随后,亮亮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孩子家人提出近80万赔偿。图为亮亮生前和爸爸在一起。

2018年7月11日下午,安徽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8月3日上午,此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相关责任人赔偿78万余元。其中被告李某(狗主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图为庭审现场。

在案件过程中,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为何要赔偿?法院为此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称,亮亮(化名)于2017年4月16日17时48分就诊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相关检查后于当日21时50分至23时行右眼险皮肤裂伤缝合+眼睑成形术+左眼上睑层弓裂伤及鼻部裂伤缝合术,术后单眼包扎,给予抗炎等对症治疗,于4月24日出院。图为庭审现场。

5月6日患儿出现发热,南京市儿童医院会诊断“狂大病”成立,送转院至芜湖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5月22日03:43患儿出现心跳停止,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由于受伤面积较大而深,上述损伤部位距中枢神经系统较近,且儿童易感性强,容易受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狂大病发作,结合其病情发展过程分析, 亮亮符合狗咬伤后致狂犬病发作,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图为亮亮在公园玩耍。

对于负责治疗的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司法鉴定这么解释: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传染病,一旦发病,其病死率几近100%,因此,做好暴露前免疫接种、暴露后预防接种联合免疫球蛋白被动免疫以及伤口的彻底清理是惟防止狂犬病发病的有效手段。医方对患儿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图为庭审现场。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对于犬咬伤伤口处理包括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应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水交替清洗、冲洗所有咬伤至少15分钟,力求去除伤口部位的狂大病毒,本案医方在患者急诊就诊时虽给予眼睑及颜面部彻底清创,但未见相应冲洗记录,不符合临床规范。图为亮亮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书。

亮亮咬伤后属于I级暴露,在完成消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大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没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不少于2小时以后再行缝合包扎,但医方在不具备注射抗狂大病血清或者狂大病人免疫球蛋白的条件下,未予及时行转院进一步治疗。仅给予清创后即缝合伤口,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使患者在手术后次日清晨才至外院行狂大病疫苗接种和伤口局部抗狂大病血清处置,医方告知欠充分。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对患儿余天吴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惠儿狂大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亮亮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判决中,法官支持了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付。图为芜湖镜湖区法院。

在众多网友评论中,很多人认为疫苗有问题,殊不知被狗咬伤在创面处理过程极其重要,根据司法鉴定,亮亮的死亡原因恰恰与这个有关联。图为亮亮去世后,其父亲伤心欲绝。(马马) 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形式转载,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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