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工成本的增加,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以最低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均与月缴费工资有关,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补足差额能获得支持吗?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检索
1.《湖南省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厦门市实施
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实践中裁判规则不同,在已有地方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多数法院均能支持劳动者相关诉求,但也有部分地区驳回劳动者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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