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讲,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吲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就业方式也是我们所说的灵活就业方式之一。
近年来,以小时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问题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关注。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如下:“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该文件还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交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账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以上规定,老王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按照当地对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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