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习课上没有老师监管,几名小学生相互嬉闹,其中一名女孩将铅笔撇向同学,结果扎到对方眼睛,致其右眼球破裂,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学校、伤人女孩监护人赔偿 16 万余元。
丢铅笔扎伤同学眼睛
2008 年出生的娇娇和 2007 年出生的丹丹均就读于龙王塘中心小学,两人是同班同学。2016 年 9 月 13 日 15 时 12 分至 15 时 27 分,其他学生都去上电脑课,丹丹、娇娇和另外三名同学因为没有带鞋套,于是被留在教室上自习,没有老师陪同监管,五名同学相互嬉闹。娇娇拿铅笔多次威胁要撇向丹丹,后娇娇将手中铅笔交给丹丹,丹丹将铅笔撇向娇娇,没想到扎到了娇娇眼睛。
当天,娇娇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 " 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 "。娇娇住了 11 天院,花费 2.1 万余元。2017 年 9 月 22 日,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娇娇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娇娇将学校、丹丹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 20 万元。
受伤女孩获赔 16 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娇娇与丹丹在学校教室中互相嬉闹,娇娇多次比划着要将铅笔撇向丹丹,后丹丹向娇娇撇铅笔导致其右眼受伤,是此次事故的最初原因,但丹丹为不满 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学校的老师均未在场,且学校未能通过监控了解学生在教室的表现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考虑本案纠纷事出有因,娇娇对纠纷的产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学校和丹丹的侵权责任。
鉴于娇娇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和突发性,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伤害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龙王塘中心小学在本次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丹丹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娇娇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娇娇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酌定娇娇承担 10% 的责任,龙王塘中心小学承担 50% 的责任,丹丹监护人承担 40% 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龙王塘小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9 万余元;丹丹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7 万余元。
三方均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娇娇、学校、丹丹监护人三方均提起上诉。娇娇方认为,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娇娇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和突发性。通过视频可以看出两个孩子的嬉戏、耍闹直至娇娇眼睛受伤长达十七分钟,在这段时间内学校完全可以通过视频监控了解到两个学生的情况,及时制止,也就没有后来损害的后果。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在教室上自习,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个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学生,天性好动,又没有老师在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方面认为,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玩耍、打闹造成身体受伤,娇娇的受伤是由于偶然、难以防范的意外发生,学校没有管理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本案伤害行为虽发生在教室,但当时没有老师在上课和组织自习,是学生的自由时间,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丹丹方认为,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娇娇、丹丹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其在上自习期间互相玩耍、打闹导致事故发生,龙王塘中心小学在正常上课时间未安排老师对上自习的学生进行管理,也未能及时通过监控了解学生在教室的表现并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因此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丹丹系侵权人,因其行为导致娇娇受伤,其法定代理人未履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丹丹与娇娇的打闹、玩耍行为因娇娇引起,导致娇娇眼睛被刺伤的铅笔亦为娇娇所有,故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三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无不当。
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