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系违法行为 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灰色案例

美容针剂、保健品……在非正规渠道,这些听起来神奇的药成售假重灾区。

8月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将董福周、杨兴环、贾红涛、吕燕、汪利、王忠忠等人列入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涉奉贤区部分案例名单公布如↓↓从名单中可以看到,本次公告的药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用品店、网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此外,某些所谓的展会,也成为“售假”温床。

董福周、杨兴环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洪玉芬、李美玲经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民菜场,由董福周、杨天云轮流负责摆摊,杨兴环和李美玲、洪玉芬负责分发传单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经络、治疗关节炎等病症的名义,将用山楂丸和姜黄粉制成的假药,以“营养十三丹”的药名销售给六人,共计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菜场抓获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李美玲、洪玉芬,并从杨天云处扣押“营养十三丹”共计59粒、药酒11.5公斤等物。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营养十三丹(通络丸)”、药酒均为假药。

2016年8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20刑初1325号]:董福周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假药、药酒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80号]:一、杨兴环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贾红涛销售假药案

贾红涛在经营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金港村金光421号医肤堂健康园期间,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的内服性药品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6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男1号”、“金枪不倒”、“一片大好”、“极品伟哥”、“每粒坚”字样假药共计233粒。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20刑初1778号]:一、贾红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

吕燕销售假药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吕燕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2503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脂肪溶解酶”、“局部表皮麻醉膏”、“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各类注射制剂共77瓶(支、盒)。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66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4号]:一、吕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汪利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汪利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806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美使氧丁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L-抗坏血酸注射液”等美容注射制剂共167瓶(支、盒)以及“聚二氧六环酰胺缝线”等医疗器械共4包(盒)。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160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5号]:一、汪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王忠忠销售假药案

2017年1月至2月,王忠忠在其无证经营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光辉村1445号102室无名保健用品店,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处待销售的“海狗肾宝片”136粒、“德国黑金刚”147粒、“双效伟哥”137粒、“美国悍马”24粒、“冬虫夏草”146粒、“伟哥二代”3粒、“植物伟哥”(纸盒包装)17粒,“玛咖”45组(1粒蓝色圆形药片,1粒黄色药丸为1组)、“玛咖片”12粒、“美国玛卡”40粒、“植物伟哥”(铁盒包装)37组(1粒绿色药片,1粒黄色药丸为1组)。经认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770号]:一、王忠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假药均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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