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法庭上做了一件事,结果被拘留 10 日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7 月 19 日,一名女子在法院做了这样一件事情,被拘留了 10 日。

7 月 19 日下午,金州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梅(化名)诉被告刘三(化名)、王花(化名)及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正当主审法官组织三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认证质证时,被告王花突然情绪激动,将第三人提交的有其字迹的书证原件当众撕毁并紧握手中不放。主审法官立即严肃喝止,并叫来巡逻法警前来制止。在主审法官的严厉批评教育下,王花认识到撕毁证据的严重性,将证据残件交了出来。

为了严肃法庭纪律,严厉惩处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7 月 20 日,金州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花拘留十日。

这些法规规定你应该多知道一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进行了修改,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和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4、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法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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