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张某14年9月15入职北京**公司,入职后公司依法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至2018年9月14到期,月薪8000元。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依法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8月7日公司告知张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想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愿意向张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再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如张某不接受那就等到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就不再与张某续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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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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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即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个月的工资,待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共计可获得五个月的工资额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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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换言之,用人单位无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或以低于原合同待遇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等到2018年9月14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只需向张某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综上,本案中,张某应当选择与公司和解,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优化司法资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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