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7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约定工资5700/月,本月25日法上月的工资,工资均为公司公账通过银行转到张某的工资卡里。2017年7月25日张某发现,六月份的工资公司只发了4500元,张某遂找到公司领导,公司口头告知,因为公司现阶段效益不好所以少一些,待公司效益好些后再多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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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张某是否有权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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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导致劳动者因此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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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司法实践中,拖欠工资通常要求拖欠一个周期以上,即本来应当在7月25日发6月的工资,等到8月25日应当发7月工资时,六月的工资还未足额发放,则构成拖欠工资一个周期。
本案中,张某如等到8月25日之后,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再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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