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不满意为何不能退款?是消费者无理取闹还是商家霸王条款?

近日,有成都市民反映说,自己购买了一家培训机构的舞蹈课程,由于不满意课程质量,上过一次之后,想要退款,但却遭到了机构的拒绝。不满意为何不能退款?是消费者无理取闹还是商家霸王条款呢?

今年4月,在校大学生李小姐花钱购买了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的课程。本来很期待自己在舞蹈方面能够有所长进,没想到在第一次上课时,老师的教学与课堂气氛让自己大失所望:“我当时花两千多块钱买的课程,试听课的时候,我觉得满意所以当场就买了这个课程。但是第二次上课,我就发现这个课程跟我试听的时候不一样,首先上课的人上比较多,而且老师进度比较慢,所以就向商家提出了退款,但他说不能退款。”

面对商家的拒绝,李小姐一下子就懵了,网络购物尚且可以七天不满意退货,怎么舞蹈课程,商家说不能退就不能退了呢。而且,商家还告诉李小姐,不管她是否来上课,都要按照课程进行的过程来扣费,这让李小姐非常生气,因为商家之前从未告知这个规定。李小姐表示,如果商家在购买课程之前就告诉她不能退款退课,她可能还会考虑一下。“他强迫我在规定时间去上课,不去上会扣除我的费用,感觉是强买强卖。而且现在所有的条例,之前没人跟我提过。”

那么,商家拒绝退款、不管李小姐是否上课依然要扣钱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在李小姐的询问之下,商家表示,她每次上课都需要在一张课程卡上打钩划次数,代表课程已经使用一次,而这张卡的背后就写着学员须知的一些条例,其中就包括学员不得退课退费。但是李小姐告诉记者,她在购买课程之后,这张卡并不在她手中,对于这些条例,她并不知情。李小姐还告诉记者,交钱时她没有跟卖家签订任何合同,当她强调自己退款符合消费者维权时,卖家也一直强调说,这是机构的规矩。

面对这样的情况,到底是作为消费者的李小姐无理取闹还是商家的霸王条例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李清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卖家应该先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一个选择权,它没有让消费者有知情的权益,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所以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卖家提出要求退款,如果卖家不同意,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以后,也可以通知卖家来进行处理。”当然,如果经过消委会的调节,卖家依然坚持不和解,那么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同时,李清也提醒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应该主动进行维权,但维权的前提是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如果发生这种事情,第一时间要搜集证据,证明卖家没有履行他的告知义务。比如说作为消费者,你要跟卖家签订合同,合同里没有表述这种情况的话,这就是协议里面有反映;如果没有协议的话,消费者跟卖家的沟通记录,微信也好、短信也好、电话也好,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的诉求要向卖家主张,这要书面的形式反映出来。”

得到律师的解释后,李小姐马上向成都市消委会进行了投诉,一个星期后,该培训机构终于把李小姐剩下的课程费用退还了。

四川台记者 邓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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