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8月10日报道,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承诺10天后还款,到期没还钱,小叔子把嫂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清偿40万元借款。但是,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在借款前后,嫂子就向小叔子先后转账4万元、18万元和5万元,然而嫂子居然对此只字未提?!这仅仅是偶然还是另有内幕?广州白云区法院昨日揭开了谜底。
去年7月6日,42岁的阿辉(化名)将40万元转入嫂子阿婷(化名)的账号,阿婷出示借条,载明:阿婷因个人暂时资金盘活须要,向阿辉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阿婷确认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借债。
同年7月23日,阿辉和阿婷在大众疏导委员会就阿婷清偿借债一事签订调解协议。
同年8月4日,阿辉以阿婷到期不归还借款,且多次督促未果为由,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阿婷向其缴纳40万元及利息。
乍一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案情很简略。
尽管根据原陈述双边供应的证据,即借条、银行回单、大众疏导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透露,案情事实与两边所言属实,不过:
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除了原告在2017年7月6日向被告转账40万元外,被告在2017年6月15日、7月5日、7月9日也经过银行先后向原告转账4万元、18万元、5万元,但被告并没有要求已还借债的抗辩,上述双边先后向对方转账的行为显然不通情达理。
另外,双方协商的借款期限仅为10天,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5日届满后,原被告就于2017年7月23日在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中央仅距离8天,随后原告又于2017年8月4发起诉讼,双方对事实、证据不存在异议,并已由疏导委员会疏导,却在短期内内全力请求法院快审快结,此举亦与情理违背。
依靠长期积累下来充足的办案经历,王法官意识到本案并非如外表证据所示的那么简单,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
经庭审的详细调研,原告表示从2017年起与被告运营的橱柜店有数笔生意往返,但双方之间的货款均以现金形式结清,同时双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原告未就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和自身的经济情况进行说明,对2017年7月5日、7月9日被告先后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双方均无法做出有效诠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要检查金钱托付的事实,另外检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含义表示。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对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及自身的经济情况未采取精确有效的证明,且在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的前一日及之后几日,被告亦先后向原告转账18万元、5万元,上述行为显然不通情达理,双方亦未对上述二笔款项的汇款理由、动机作出明确解释,且根据被告的表述,双方并无其他经济联系,被告该表述与被告转账两笔汇款给原告的行为显然相矛盾,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存疑。鉴于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双边的贸易习惯显然不入情入理,原告所递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以借贷为由请求被告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诉讼,但诉讼期间又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本理当是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本身合法权利和和平解决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有部分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造事实,企图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获得非法利益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却展现进一步多发势态。
虚伪起诉一般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损害法律规范或是严重损害别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尤其在民间借贷、财产分割等领域中,恶意诉讼更是层见叠出。此类案一般存在以下的特点:
当事人双方关系非常。参与诉讼当事人经常互相了解并拥有如朋友、亲人、夫妻等特定关系;
事实与常理相悖。尽管双方对诉请、事实、证据都不存太大争论,但双方阐述的事实与原因通常与贸易情理违背,对细节表述不清或前后矛盾;
无法形成完善证据链。恶意起诉行为非常隐蔽,双方对伪造的事实容易能供应贴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证据,以躲避法院正当性察看,但证据链容易有缺乏;
借用法院裁判权解决无争议纠葛。没有争论的各方当事人起诉对准同一,缺少实质性抗衡,完全可自行解决纠纷,却竭力请求法院对纠纷作出裁决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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