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18]23号)

当事人:桐乡市永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辉,企业海关编码:33049686Q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PUX12(1/1)。

地址:桐乡市河山镇东浜头村(桐乡市顺士达时装有限公司内1幢二层203室)。

2017年6月29日,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向嘉兴海关申领了C29857150110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100%真丝面料,备案出口成品为真丝靠垫,备案加工单位及消费使用单位为当事人。

经查明,2018年3月30日,当事人将加工生产的10591个真丝靠垫存放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陈村姚家坝61-1号杭州市泽唐纺织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其中包含C29857150110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成品真丝靠垫9846.88个,折合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100%真丝面料4077.35码。经海关计核,该部分保税货物价值4.05418万元。

2018年6月,当事人已将上述保税真丝靠垫全部运回公司存放。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违规。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出库单,成品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经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成品异地存放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违规。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7日(责任编辑: 语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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