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像往常一样,吴女士在云南省精神病医院陪护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女儿。到护士发药时,吴女士接过药突然发现,这次的药比往常多了3颗。就因为这3颗药引起了纠纷……
患者家属:多发的3颗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浙江籍的张先生带着妻子吴女士和女儿小文(化名)在弥勒生活多年。6年前,小文突然不幸患上精神类疾病,情绪非常不稳定,时而狂躁,时而抑郁。
夫妻俩带着女儿四处求医。今年5月,小文病情复发,鉴于之前到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后小文一年多未犯病,张先生夫妇就带着小文再次住进了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妇女科。
“治疗一直都很顺利,7月2号的时候,医生告诉我们过几天就可以出院了”吴女士说,住院快两个月,女儿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7月2日,血化验结果正常,医生告诉吴女士,小文过几天就可以出院了。不想,两天后,“小文突然变得又吵又闹,没日没夜地蹦蹦跳跳了四天,病情比以前更严重。”吴女士回忆,7月8日,小文还晕了过去,失去了意识。
“不是说马上就可以出院了吗,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吴女士说,自己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从8号之后,她开始每天检查女儿服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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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早晨,吴女士像往常一样帮女儿领药。拿到药时,吴女士却发现这天的药比往日多了3颗。经护士核对,原本只需服用1颗的奋乃静,这天一共发了4颗。
“四颗奋乃静吃下去还不得出大事?”吴女士认为药虽没吃下去,可若不是自己及时发现,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她希望减免全部医疗费作为赔偿。吴女士向科主任、护士长提出,要求减免住院两个月来的5万余元费用。
院方:确是失误,但只能免住院费用2900元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妇女科主任黄朝红认为,这件事情发生后,医护人员已多次向家属沟通、道歉,“但由于多发出的药未被服用,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且两个月来医院一直都尽心尽力地为小文治疗,病情有了一定好转,所以不能减免全部医疗费。”就此,双方进行多次协商。
“医院说不能全部减免,最多赔偿我们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我们也同意了。可后来,院方反悔了,说只能减免2900元的住院费”吴女士称,之前女儿癫痫发作自己就曾怀疑医院治疗有误了,只是没有证据。可这次发错药证据确凿,医院答应赔偿6000元又反悔,自己觉得很气愤。
“小文之前是因药物副反应导致的癫痫,医院从未答应赔偿6000元。事发后,医院已多次向患者家属道歉。可吴女士仍不依不饶,还要求护士吃三颗奋乃静,所以科室决定赔偿吴女士一家2900元。”黄朝红表示,鉴于医生和家属的信任程度已不利于病人治疗,她建议患者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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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吴女士办理出院手续,医院要求吴女士在一张“情况说明”上签字。情况说明上写到:“科主任、护士长、主管医生向患者家属多次赔礼道歉,科室及时认真整改对药程序,经与家属反复协商后,今日办理出院手续,给予减免此次住院费用2900元,此事到此结束,一次性解决。”吴女士认为,赔偿不合理,没有签字。
律师说法:未造成实质性损害 索赔无依据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杨崇玲律师表示,错发的药没有吃下去,没有对患者造成直接伤害,所以家属的索赔诉求没有依据。
一位精神科医生表示,如果没有按医嘱服用奋乃静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并没有定论,需要根据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来分析,并不一定会出现不好的反应。
你们觉得医院这样的处理方式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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