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癌后遭遇断崖式降薪:1200的月薪,如何岁月静好?

患病后只能得到当地最低工资80%的待遇,是所有劳动者都可能遭遇的困境。

​厦门一家企业高管尤先生,为公司工作了24年,在三年前他被确诊为肝癌,月薪从2.5万降至1200元,还要倒贴3000块钱缴社保的问题,公司方面答复称“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为公司工作24年、患癌、工资从2.5万降到1200、倒贴社保,这些字眼肯定会掀起一场对该公司的口诛笔伐,但仔细翻阅相关法律后,人们会吃惊的发现,公司的做法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如此规定的。

三年前当地工资是1500的话,打八折刚好就是令人尴尬的1200,市场经济下,低成本为王,公司作为市场个体在法律支持下不可能为员工患病承担高昂的成本,那么谁又该为这尴尬的1200元病后工资担责呢?

看一下国际上的例子:

瑞典政府某中文官方网站刊发了一篇有关瑞典工作福利的文章,介绍了休假情况:15个月之内最多364天的带薪病假,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80%工资的水平基本能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而且有最多364天的带薪病假,这个病假待遇足够好了,但这是瑞典!

德国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法定医疗保险的参加者分为义务保险者和自由保险者。

义务保险者是指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

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投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也是很健全的。

目前中国的病假保障政策刚好是改革不彻底的产物。

病假工资本来应该与本人原工资、工龄、社保缴纳情况挂钩,当时设计却只与当地最低工资相关。

这项制度诞生于1995年的国企改制破冰期,当当时设计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又没社保安全网兜底,结果出现了高管遭遇断崖式降薪。20多年前回避的问题,终究还是要解决的。

患的员工,也是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不应该随便抛弃;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让企业办社会,劳动者得大病之后只有1200元月薪,充满不合情却合法的冷漠,所以必须要做出改变,让有贡献者最终也能得到社会的回馈,并落实到社保的具体制度中,才能确保之后有更多的人无后顾之忧地奉献国家,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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