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贤雅居项目商品房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苏州市物价局罚款共计247000元。
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苏价检案字6号
当 事 人: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向 宇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6月27日对当事人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与桐泾北路往西100米的贤雅居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现查明:
当事人在销售贤雅居(预售许可证:苏房预姑苏〔2016〕336号、苏房预姑苏〔2017〕148号、苏房预姑苏〔2017〕264号)商品房项目时存在对已售的194套房屋的销售状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及销售40幢306房屋(含地下室)时违反政府房地产管理规定和要求,擅自突破在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的价格报价给客户认购,再通过电商优惠7万抵10万及一口价优惠91折后,约定签约总价(含地下室)低于备案价格的价格行为和事实。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贤雅居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的商品房价格目表,销售情况统计表、现场公示照片;
证明当事人房源信息、房屋销售情况以及已售194套房屋的销售状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行为和事实。
证据二:贤雅居40栋306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据;
证明当事人销售40栋306商品房时虚构备案价格,涉嫌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行为和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存在事实的确认情况及意见。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确标价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标示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此可见,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严格依照申报备案价格一套一标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已售194套房屋的销售状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以及突破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报价认购,再通过优惠的方式低于备案价签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七条所指的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本机关检查时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整改,且已全部整改到位,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集体审理,决定对当事人194套房屋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按500元 /套处以罚款,即处以97000元罚款;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5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247000元,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一网点汇缴专户。逾期不缴,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物价局或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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