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涉嫌卖假药仅被罚600余元:"恶示范"!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用假药、挨处罚,这本来是个“得道多助”的正能量故事。然而,此事被公众揪出来热议,显然不在于程序正义上有什么问题,而是作为目的正义的罚单叫人百思难解——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有人说,乍看起来还以为是罚了692.5万元。这几百块钱,监管部门的办事成本估计都不够吧。据称,城阳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这么一家大医院,用假药是什么行为?“销售完毕”又可能带来怎样的后果?这种罚酒三杯式处罚究竟能起到什么效用?……这些问题,迟滞成谜。结果呢,记者致电涉事医院药剂科,其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自己并未听说过处罚一事。

人命关天的食药安全问题,医疗机构竟然“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无论从什么立场去看,监管者恐怕都应该小题大做、以儆效尤。这里有两个显而易见的悬疑亟待执罚者回应:第一,罚款罚到涉事医院“不知不觉”,意义何在?这样的“鞭子”甩下去,执法威严何在?第二,假药生产与销售者固然可恨,但专业医疗机构竟然把不好药品质量关,这种“举重若轻”的处罚,不仅叫人看不懂、更叫人泄气。正如律师所言,哪怕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上看,处罚都会比这个更重,而药品管理法也有其他较重的处罚,但执法部门却疑似挑了个最轻的,违法成本如此低下,假货横行还有什么奇怪的呢?

保障患者就医用药的合法权益,恐怕不能再靠虚化的“道德血液”或“操守表演”了。没有利剑高悬的罚单,哪来市场秩序的河清海晏?而地方监管者的任何一次心慈手软,都无异于向假药或假货抛出的如丝媚眼。当然,从专业角度来说,这692.5元的罚没款也许确实是“零瑕疵”的,不过,它已然悖逆了公众的常识认知、也在客观上成为了一种“恶示范”。这种不明不白又引人联想的执罚,要么是自由裁量权的异化、要么警示亟待转身的上位法。

有利润的地方就有江湖,这是颠簸不破的老理。医院里的背包客也好、药架子上的问题药也罢,要讲规矩、要懂敬畏,就得靠监管的肌肉和牙齿。“假药罚600”——这则故事里,必然有人“心太黑”、亦有人“心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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