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忠诚”金受法保护么?

夫妻之间为了保证对对方忠诚,签订了“忠诚协议”。后妻子发现丈夫对自己不忠,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七月流火,东北的中午也十分酷热,这样的天气,影响着人们的心情。这天,一对母女走进朗慧律师事务所,母约六旬,女儿年纪不过三十,高挑白净,一双大大的眼睛充满血丝,仿佛刚刚哭过。来的目的是咨询。提起家庭的事女儿泣不成声,无奈只好由母亲向律师进行陈述。

女儿姓常,省内一大型医院的护士。丈夫姓张,著名大型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二人结婚四年。婚后,常女士把全部身心系在丈夫身上,一心一意操持着家务,教子相夫,支持丈夫的工作。可去年冬季发生一件事,几乎使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瓦解。那天,常女士发现自称出差的丈夫并没有离开省城,而且陪同一名年轻的女士逛商场。后来在她的再三追问下,丈夫承认和一同事产生了婚外情,但其承认错误,表示痛改前非,以家庭为重,同那个女人断绝往来。可常女士认为,是狗改不了吃屎,是猫没有不偷腥,不再相信丈夫的誓言,坚决不予原谅。无奈,丈夫张某做出了进一步让步,主动提出同常女士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不搞婚外情。否则支付对方人民币5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签字,各持一份。这样在张某的积极努力下,常女士原谅丈夫,放弃离婚。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张某“偷醒”的毛病根本没改。就在昨天,正在上班的常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其到一个宾馆,结果把花心丈夫和一名女子堵个正着。这下,常女士对丈夫彻底绝望,丧失信心,不打也没闹,铁定了心和丈夫离婚。丈夫张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间原先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50万元。这样,常女士随其母亲来到了朗慧律师事务所,咨询她和丈夫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常女士再三表示不能过,坚决离婚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常女士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及其他事宜,一纸诉状,常女士把丈夫诉到法院。

常女士的丈夫张某为了打赢官司,也聘请了律师。他的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朗慧律师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认为夫妻二人间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同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因此,常女士的丈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

最后法院采纳了朗慧律师的辩护意见。常女士的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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