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常!电动车起火,竟致一对六岁堂姐妹殒命,生产商负全责

电动车生气引起火灾,导致2死2伤的严重后果,两名罹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并经两被告请求将房主、邻居、祖母追加为被告。8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对这两起产品责任侵权纠葛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电动车出产商担全责,先后赔付两名死者亲属各95万余元。

失火地点

两名女童周某晴、周某萱(殒年均为六岁)是一对堂姐妹,她们和父母、奶奶一同租住在梁溪区山北街道某民宅。2016年11月12日晚9时许,租住地发生火情,导致两名女童丧生,奶奶徐某及另外一名女童受伤。经民警消防部分拜访、侦查并出示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火灾起因是奶奶徐某一个月前从某超市购买的电动车障碍引起的火灾。、女童的父母先后诉至梁溪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侵权人承担侵权赔付义务。

起火地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徐某耗费1899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是为了方便接送小孩上学,有销售(保修)登记单、盖有超市专用章的单据。这辆电动车随车交付的电动车合格证“出厂日期”一栏打印“2016-10-10”。

失火地点勘验笔录中载明,整个二层均未出现过火,二层南侧卧室即为徐某祖孙四人居住的屋子,里面未出现过火,烟熏痕迹严重,门呈打开状态。民警消防部分确信,起火点是一楼厨房处此中一辆电动车,因电动车故障引起火灾波及其他两辆电动车,三辆车同时点燃出现浓烟,顺台阶加入徐某未停业且有三个孩子的卧室,形成烟道最后造成伤亡。

针对火灾事故的具体问题,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无锡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检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给予答复以下:

一、出现失火的原因是短路,导致短路的原因或许是产品品质问题,也或许是用不当引起的问题,其无法确定。

二、针对受害人本身有无错误,检查人员认为,火灾发生时二层有三户人家在家,其他两户没有开门,没有造成危害。搜救时,搜救人员看到祖母徐某带着孩子们从二楼走廊逃命,是高温热烟诱发了危害,对于这个逃命行为其无权裁决。

三、当事人怀疑房主将客厅改为厨房间,检查人员认为,这个说法是询问时保存下来的,但没有证据表明,而且这个问题不是火灾调查的关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纠纷是产品责任侵权纠葛。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当作一种独特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原则。在本案中,已有证据表明电动车障碍引起火宅,失火与女童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供应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短板,且合格证晚于购买日5天,生产商诠释为工作人疏忽,更进一步证明该公司里面运营混乱。电动车是一个月前新购,无证据表明徐某对电动车生气存在任何不端行为,且没有证据表明生产商存在免责事由。综上,法院断定电动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承担失火事件的一切职责。现无证据表明其他被告存在错误,故其他被告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选择向生产者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定电动车生产商向两名遇害女童的亲属先后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95万余元。

据了解,这起火灾中两名伤员的索赔案件,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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