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令狐卿
电影《我不是药神》前阵子很火,它让舆论关注印度仿制药对国内癌症患者的“福音”,很有疗效,而且费用可以接受。电影原型、代病友购药的陆勇由此广为人知。和陆勇一样,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因代购抗癌药于今年7月25日被警方刑拘,目前关押在上海市看守所,罪名是涉嫌销售假药罪。
翟一平是肝癌患者,同样为病友代购抗癌特效药,但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只要购买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外国药,一律视作假药定罪。此前的陆勇是幸运的,他遇到了谨守司法良知的沅江检察官,撤回起诉。翟一平现在所经历的,正是陆勇曾经遭受的司法暧昧。
(一位病友展示他购买的保命药PD-1。郑千里/摄 来源:中国青年报)
按照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要件,销售进口真药也会入刑。两次修订扩大了法律上假药的概念范围,自救自助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就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翟一平代购的国外肝癌特效药PD-1和E7080,都经过欧美国家严格认证,其安全标准甚至比我国还要高。其中,PD-1已在今年6月正式在我国获批上市。考虑到全球半数以上的新发、死亡肝癌病例都在我国,翟一平这样的人出现绝非偶然,在现实里大量存在。
绝症病友之间的互助购药,带有强烈的自救性质,与倾销牟利有着天壤之别。可仅仅因为无法顾及现实情况的法条使然,陆勇、翟一平他们要么遵守法律在死亡边缘挣扎、要么冒着犯罪风险用外国药续命。他们选择后者,所以被关押问罪,就拷问我们司法的专业性。
当初检察官对陆勇不作起诉处理,受到了公众广泛赞扬,认为检察官做得好,法律无外乎人情,恪守了司法人员的良心底线。陆勇免于起诉的案例,也被《检察日报》评为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原因就是经办检察官不局限法律规定,坚持刑事司法的价值判断,难能可贵,所以作为典范推广。
现在,翟一平被关押候审,他被法律推着走,经历了4年代购拯救病友的历程后,他正站在陆勇曾经站过的地方,考验着司法。公众和舆论从陆勇那里,心证翟一平同样无罪,同样应该“免于起诉”。而问题就在于,我们无法确认,他会遇到像沅江检察院那样的检察官吗?
其实,类似的个案不断出现,修订的法条遇到了非常尖锐的矛盾,显示出它无法适应现实的一面。法条自身的不足,也得到司法机关的验证。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最应该研究处理,修正法律定义的假药概念,这是避免公检法三家“打架”,并理顺法律与现实困境的最佳办法。
立法修订也不涉及复杂的调整,但法律不要强人所难。未经国家批准、但为我所用的药,经检验合格,不应视为假药和犯罪行为。陆勇案是检察官以一己之力、一地检察机关在纠偏,翟一平案现在僵持着,等待立法机关给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调整安排。面对现实问题和舆论一再呼吁,立法机关不应该继续沉默。
总之,只要法律定义的假药概念一天不做调整,陆勇、翟一平他们就处于“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枪口下面,司法的成色就会受到质疑。陆勇之后,又见“药神”就是讽刺,因为我们不能总是指望遇上一个可以说服的检察官。翟一平们的“犯罪道路”理应被立法诚实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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