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养老金但未享受
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
需延缴的,怎么办?
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如何继续参保?
医疗保险退休年限又怎么来计算?
日前,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就关于本区养老退休人员医保按月延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及医保退休条件作出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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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相关文件精神,本中心根据本区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对第二十六条条款作出如下说明:
一、已领取养老金但未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
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已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但医保仍需延缴的,可以选择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2018年度为每月296.02元(该费用每年根据缴费基数同步上调)。此类人员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医保待遇,累计缴费满20年可以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划账比例:根据不同年龄段,每年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其中,45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0.5%划账;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0.8%划账。2018年,分别为14.1元/月和22.55元/月。
报销比列:门诊累计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列为76%-86%。住院起付线为300元-800元,报销比列为82%-98%。
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非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必须参加的险种,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保。
二、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16周岁以上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区户籍人员均可以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选择参保时,可以选择单独参加养老或者单独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养老医疗同时参保。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缴费年限,单独补缴2008年1月起至今中断的医疗保险。
三、医疗保险退休年限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18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退休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实际缴费必须满10年,累计缴费必须满20年,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以办理医保退休。
举例:张三在黑龙江社保缴费27年,2016年户籍迁入萧山,在萧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在2018年6月办理退休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29年零6个月。但是本市缴费医保为2年6个月,不满足退休条件,必须延缴至10年可以办理医保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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