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花漫画】提醒|烈日高温 切莫冲动
夏末秋初,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高发时节。暴躁的小恶魔伴随着烈日暖阳,时不时冒出眉头,刺激着你的小神经。也许只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你就遇上了想怼的人;也许前方未知路口,转角你就遇上了想怼的人;也许什么都没有发生,你自己就变成了想怼的人。世界那么大,哪里都有冲动的小魔鬼,那么下面几款冲动的小魔鬼,你可曾遇到过吗?
冲动的时候,内心的小九九得到了满足吗?体内的洪荒之力得以释放的时候,是不是感觉爽歪歪?冲动事小,惹事事大。一时的开心,一时的宣泄,很有可能真的会“助”你走进一个真正“凉凉”的世界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了上面的小提示,还想冲动吗,还想激动一下下吗?
动手需谨慎,控制不住自己的时候,请和我一起默念:三思而后行,心静自然凉。虽然警察蜀黍的看守所、拘留所都很“凉凉”,可是警察蜀黍却并不想在“凉凉”的地方偶遇“凉凉”的你。
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要记得,宜昌公安与你同在,宜警Bless you。
终审:古军
审核:汪勇
策划/编辑:李依霖
来源:警花李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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