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对于一些细节的处理应非常谨慎,因为这可能关乎最后理赔的结果。
避免保险失效的处理技巧
案例1:陈先生在1998年就买过人寿保险,拥有医疗费用报销和身故保险金两项利益。但他自2008年开始连续2年没有交纳保费,而且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保险服务员,还换了手机号码。陈先生购买保险的时候非常谨慎,没有留下任何紧急联系人和除座机之外的联系方式(甚至连e—mail和QQ号码也没有留),保险服务员根本联系不到他本人。
2012年的一天,陈先生的家人突然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事宜,据称陈先生已于2008年在国外身故。陈先生的家人在整理其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保险服务员的名片。
点评:由于陈先生变更了手机号、换了工作而且搬了家,所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联系到他。如果不是其家人此次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双方的联系也许就中断了。
在整理陈先生的保单时,保险公司发现其交费记录一直不错,且其保单在陈先生离世之前是有效的。陈先生家人的报案时间距陈先生身故的时间超过了3年,但还不到5年。所以,最后保险公司为其家人办好了身故保险金的理赔手续。但是,陈先生离世之前的医疗抢救费用没有理赔成功,原因是此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理赔时效。
(1)保险事故告知时效:保险消费者应于诊疗结束后10~60日内报案。
(2)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调查的申请,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理赔。
(3)在理赔文件齐全的前提下,小额简易案件3天左右可结案,常规案件10天左右可结案,复杂案件60天内结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申请,保险公司将在材料齐全后的第10个工作日内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4)理赔申请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为2年。
(5)购买保险的时候,要让受益人知情,并把保险服务员的联系方式告知家人,同时留下至少一位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就像办理信用卡那样。
(6)在保单生效期间,如果遇到家庭搬迁、变更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变动、停用旧的e-mail等状况,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新信息。
对有争议或者比较模糊的案例的处理技巧
【案例】某外资公司为其部门经理武先生购买了300万元的意外保险和100万元的身故寿险,并定期为保单交费,该保单一直有效。某日,武经理在家中帮助太太打扫卫生,在擦洗玻璃时不幸从阳台滑落,摔至一楼地面,当场身故。保险公司判定只能赔付武先生的家人100万元身故寿险金,对于300万元的意外保险金则不予理赔,理由是武经理从事了责任免除中列示的危险活动——高空擦洗。但是,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要求其按合同向武先生的家人赔付300万元意外保险金。
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例中,是否理赔并不是看当事人武经理是否从事了高空擦洗的动作,而是看这一动作是否是其日常工作内容。武经理显然是一位高级白领,从事的是风险等级最低的管理工作,而其意外身故当天所做的高空擦洗是其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而非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故与意外保险中规定的拒保范围不符合。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赔付300万元的意外保险金款项。
点评:遇到保险理赔时,应做到不慌不乱,及时寻求保险服务员的帮助,拿到合适的材料和证据(多多益善、宁滥勿缺),并及时提报给保险公司,争取更快、更多地领到属于自己的保险理赔金。
保险消费者申请索赔时,一定要先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通过对比保单中的相关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不难看出,最理想的索赔条件是“完全处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完全处于责任免除范围外”,最糟糕的索赔条件则是“完全处于责任免除范围内,且完全处于保险责任范围外”。
相应的,比较模糊的索赔条件是“好像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这种情形比较复杂,需要请教专业的第三方保险理赔专家和保险专业律师(当然,最便捷的解决方式还是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遇到不满意的理赔结果时,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中,首选的投诉渠道是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部和客户服务部;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则可以找当地的保险同业公会和保监会(保监局),还可以找“3·15热线”、消费者服务热线、工商局、仲裁机构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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