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乘客邱某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他和司机均无责任。刘某把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却单单没有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来,这涉及到法律中的“竞合”概念。
律师介绍,从这一概念出发,在受到伤害时,可以选择一条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策略。
扬子晚报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宣
老人乘车摔倒构成十级伤残
2016年11月3日,陈某驾驶公交车,就在车辆起步驶出车站时,一位老人向前排座位坐上去的过程中,摔倒在车厢内的地板上。
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检查,邱某住院并手术治疗。该事故经南京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双方均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2017年6月,邱某因高血压和糖尿病再次入院治疗。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邱某将陈某所在的某公交公司以合同违约诉至秦淮法院。
邱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64716.38元。
而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则辩称:自己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鉴定的伤残也没有异议。但因为本次事故是意外,所以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邱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其发生的糖尿病与本次外伤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了解了事情经过,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法院认为:原告邱某乘坐被告公司的客运车辆,按照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均无责任,因此对于邱某身体受到的伤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邱某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452.53元,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为邱某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而违约之诉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秦淮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邱某各项损失合计43452.5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交公司既然被认定没有责任,为何还要进行赔偿?法官解释,市民只要乘坐公交车,即默认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客运合同的性质,乘客在车上发生伤亡,除非是出于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自身健康问题引发的,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如主张侵犯健康权 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那么,遇到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市民是否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抚慰金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告诉记者,在本案中,受伤乘客既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以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以本案为例,两种情况主要的赔偿项目大致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
徐律师介绍,这里有一个“竞合”的法律概念。简单地说,当同一事件导致两种法律责任产生,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在民事诉讼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公交车上受伤,以侵权责任起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司机没有过错,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进行裁判,不过这样获得的医疗费等赔偿将比以主张合同违约责任的要少。
所以,当事人在选择主张何种责任时,可以综合赔偿数额、诉讼成本,以及执行是否方便等,择优作出选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