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乘公交车时,公交车与刘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事故,导致公交车上的郭女士受伤,事后刘先生未赔偿,于是郭女士将刘先生及车辆投保的人保南昌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6000余元。今日上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刘先生未出庭,法官缺席审理。
上午,郭女士亲自出庭。在法庭上其表示,2017年10月7日下午,其乘坐的公交车欲直行,刘先生驾驶的车在公交车左侧要转弯,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带着家人出游,撞车时我正要下车,左胳膊拉伤,整个都肿了。经通州交通支队调查,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责。
当天郭女士到北京潞河医院看病,诊断为后肩软组织拉伤,后经多次复查医生建议休假,公休25天,此期间医药费都是她自己垫付的。郭女士遂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046.79元。
郭女士表示,事发后,虽然被告把她送到医院,但只在医院待了10分钟就走了,第二次复查时,刘先生没有到医院,郭女士给其打电话,“他说在修车过不去,让我自己打车去,等检查完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管了。”
上午9点半,直到庭审开始,刘先生也未到庭,另外一个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则在庭前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等待了10分钟后,法官敲响法槌,“因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现在开庭。”
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在答辩状中称,承认事故发生,并且刘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出事故时车辆在保险期,保险公司愿意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同时表示没有看到事故认定书,所以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
“你和公交车公司那边要过赔偿吗?”法官问,郭女士表示,事发后,当时公交车和被告私了,郭女士找过公交车方,公交车联系刘先生,但是刘先生说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公交车一方一直积极配合我,所以最后我没有起诉公交车一方,而是决定起诉刘先生。”郭女士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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