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予以补发,9 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广东工伤伤残津贴又涨了,平均再涨 6.5%。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4 号,下称《通知》)。根据《通知》,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 2017 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 6.5% 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予以补发,并在确保在 9 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后一至四级平均伤残津贴为 3482 元
据了解,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 2018 年 1 月至 6 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经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 3482 元。
除了每人每月 105 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 3.3% 的定比调整。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 3.3% 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2018 年 1 月至 6 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 3.3% 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
此外,根据《通知》,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其伤残津贴在 2017 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 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今年 " 托底线 " 上调至 2732 元
《通知》明确,对今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的、满 75 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分别加发 50 元、100 元,全年共计分别加发 600 元、1200 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对年满 80 周岁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加发 50 元,按月发放,并纳入今后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调整 " 托底线 " 从上年的 2486 元提高至 2732 元。即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上述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 2732 元 / 月的,按照 2732 元 / 月的标准发放。此外,2018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 2732 元的,也调整至 2732 元标准发放。
省人社厅透露,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各地要确保在 2018 年 9 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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