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偷偷卖掉“夫妻共有房产”业主违约,被判赔买主8万

禅城区的阿斌打算通过中介公司向业主阿涛买一套房子,却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需要‘阿燕’的签名”才可以办到。明明房产证上只有业主阿涛的名字,为什么需要另一个人签名?“阿燕”又是谁?这些问题让阿斌充满疑惑。原来业主阿涛对他和中介公司还有不少隐瞒。

签订合同、交付定金、支付佣金

阿斌的儿子即将上小学,他们夫妻俩商量买一套学区房,以后住着也方便接送孩子。随着开学时间临近,他们买房的心也越来越急,于是他们找到了中介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对比衡量,阿斌看中了业主阿涛的二手房,售价为100万元,竟比市场价便宜了差不多20万。在看房当天,阿涛现场拿出房产证,房产证上面只有阿涛一个人的名字,而且他还向阿斌表示可以再便宜两万元将房子卖给阿斌。在阿涛和房产经纪人的几番保证下,阿斌很是放心,对这套房子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成交价为98万元。同时,阿斌还向阿涛交付了4万元定金,并支付给中介1万元的佣金。

按揭手续办不了,房子买不成

几天之后,阿斌到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手续,却被告知该按揭贷款无法办理, 除非有另外一个人——阿燕的签名才能办下来。于是阿斌觉察到有些不对劲,打电话给中介公司,对方支支吾吾的,答应会帮他问清楚。第二天阿斌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正是业主阿涛。此时阿涛向阿斌表示房子不想卖了,想把4万元定金退还给他。这让阿斌十分不解和气愤。

阿涛被判双倍赔偿定金

原来,阿燕是阿涛的妻子。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已经打算离婚。但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阿涛原以为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想把房子偷偷卖掉,却没想到还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最终,阿斌将阿涛告上法院,阿涛被判赔偿阿斌双倍定金,共计8万元。

● 佛山普法律师服务团

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

陈巧玲律师

1、在夫妻关系中,什么样的财产可以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列明这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像本案中,虽然房产证只显示阿涛的名字,但是房子是阿涛与阿燕的共同财产,所以阿涛在处分该房产时须征得配偶阿燕的同意方可。

2、作为中介,如果没有核实房屋的真实资料,导致买方发生损失或者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中介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所以作为中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提供与核实交易房屋资料,保证与订立合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促使买卖双方顺利进行交易。作为中介因没有核实房屋的真实资料,导致买方损失或是合同履行不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收取中介费的,应该退还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像本案中的中介,因自身原因没核实房屋真实材料导致阿斌不能顺利交易,不能要求委托人阿斌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事先已知道房子是阿涛与其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作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注意什么才能避免损失?

作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首先,注意对出售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否是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否有委托的受委托人,要求卖方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与相关委托资料。其次,要审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方是否已经结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求配偶在买卖合同中签名,方可完成交易。再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情况,最好到所属的房产交易中心查明房产权属以及现状。还有,审查中介是否有相关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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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电视台《生活与法》

编辑:林芷楠、见习记者陈晓宇、慢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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