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起诉时劳动者发现违法辞退赔偿金没有主张,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张某2017年4月3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一职,月薪6000元。同年5月,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8月,张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领导告知,过一段时间统一签,之后就再无下文。

2017年12月1日,公司领导口头告知张某,因公司业务不景气,需减裁人员,张某在被减裁的范围之内,从12月2日起,张某即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张某认为,自入职以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公司领导经常安排其周某加班,遂要求公司支付周某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

**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元整;驳回张某加班费等仲裁请求。张某不服,遂依法提起一审诉讼。

张某提起一审诉讼时,发现仲裁时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遂在一审起诉时,增加了该项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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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既无法定有无约定的依据,则构成违法辞退,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方辞退张某既无法定有无约定依据,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安排劳动者适量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承当举证证明责任,如无法举证证明,则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无证据证明存在周某加班的事实,遂依法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无需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的劳动争议是可分的,劳动者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程序就该诉讼请求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再向法院起诉。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本案中,张某在一审诉讼中增加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张某应当就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另行提起劳动仲裁,不得越过仲裁直接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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