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汉寿一天追究 4 起醉驾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刑事责任

8 月 20 日,湖南常德汉寿交警大队作出决定,追究 4 起醉驾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孙某、秦某、杨某、梅某的刑事责任,分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据了解,孙某于 7 月 8 日下午 2 点 20 分许,酒后驾驶湘 J319 ※ 7 小车,途经汉寿大道子天鑫城路段时,与湘 J329 ※ 8 小车相撞,致湘 J329 ※ 8 小车司机轻微伤,两车受损。据调查,驾车之前,他在午餐中喝了约 3 两泸州老窖白酒。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 205.7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秦某风于 7 月 9 日 20 时 10 分许,酒后驾驶豫 BF76 ※ 8 小车,途经汉寿县城区辰阳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司机与两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他交待,当天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一家饭店与朋友一起吃晚饭。席间,他与朋友喝的是一斤装的牛栏山白酒,还有啤酒。白酒他喝了一塑料杯,啤酒他喝了一瓶。之后,他驾车与明友一起到汉寿县城找 KTV 唱歌,结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 182.6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杨某福于 7 月 21 日 14 时许,酒后驾驶湘 J3X3 ※ 2 小车,途经沧港镇军刘同心超市路段时,与道路左侧树木相撞,致其本人重伤,所驾车辆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 106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梅某于 7 月 22 日 0 时 50 分许,酒后驾驶湘 J5C7 ※ 7 小车,途经汉寿县城区南岳路锦达酒店路段时,与道路南侧停车位中的湘 AJ3G ※ 5 小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 210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通讯员牟建平 聂神佑 梅潇 张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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