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比如开发票的,卖假货的,澳门赌场的、贷款的、套现的、网络消费的等等,屏蔽都屏蔽不完,真是烦不胜烦。个人信息泄露是个大问题,不仅令我们生活受扰,而且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盗窃银行卡、冒用他人银行卡、网络消费诈骗等等违法犯罪,更是令人恼怒!
据中国银联利用大数据分析,超过90%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引致,已成为犯罪主要源头。除个人信息泄漏外,通过社交网络平台、欺诈APP软件、恶意二维码等进行诈骗的案件也频发,移动互联网领域支付犯罪大幅增加性格测试、集赞领奖、拼单、投票……在微信朋友圈,有些链接需要严加鉴别,因为不法分子会利用链接制造骗局,窃取个人信息!
那么
关键问题来了
怎么保护个人信息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不过,何为“情节严重”?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一入罪要件尚不明晰,缺乏定罪标准。
为此,《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解释》也对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