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时制。最近,我为了能在假期在家多呆一些时间,又不影响生产,于是主动决定每天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将“挤出”的时间“转移”到假期里。公司虽然对我的做法没有异议,但却明确表示,由于我加班完全是出于自身需要,而非公司要求,也没有增加月生产总量,故我不构成加班。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从时间上看,你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的当月任务数,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任务之后。更何况你所“挤出”的时间将通过增加假期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目的上看,你只是为了“挤出”时间增加假期,主观上并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再一方面,你加班并非源于公司意愿。公司既没有要求你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你必须这样做,即,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你的工作时间。本报记者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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