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怕是一个软泥怪?
既然不是葛优,还想瘫出个声名鹊起的“葛优瘫”?
不过,你的确用别样的方式出名了。
张爱玲曾说,“出名要趁早。”
东晋大将桓温说,“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
高铁座霸,莫非你是一个净想着出名的“心机boy”?
言归正传,谁是高铁座霸,高铁座霸又是怎么一回事?
事实是这样:2018年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遭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在女乘客上车后拒绝让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事后,高铁座霸被网友扒出信息,原来该男子名叫孙赫,系韩国某大学的在读博士,该男子在网友的强大攻势下,出面道歉,表示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并向当事人道歉。
而济南铁路局方面,对此“高铁座霸”事件回应时称,男乘客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那么,座霸到底是什么问题,遇到了又该怎么维权?
一、彼时的高铁座位属不属于我?
当你买下了一张高铁票,上面印着一个属于你的座位,那么,也许这张高铁票承载不了乡愁,但是它一定能承载一个法律关系——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自你购买了这张高铁票,你便与高铁运营商达成了客运合同,而这张票正是合同凭证,但,这又不是一个简单的客运合同。
倘若是公交车类型的客运合同,不指定座位,只要买票都可上车,对于座位,先到先得。
但高铁则不同,高铁票上已注明了姓名、身份证号、座位号,也就是说,高铁运营商在这个客运合同上注明了在这一特定时间、特定路程内这个座位属于你,实际上,高铁运营商向你出让了这一特定时间、特定路程的特定座位的使用权,即你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了使用该座位的财产权利。
尽管该高铁座位的所有权仍属于高铁运营商,但这一时段内该特定高铁座位的使用权属于我。
二、孙姓男子的行为是违反道德还是违法?
我想,很多人可能被模糊了一个观念,不特定座位的交通工具的座位与特定座位的交通工具的座位是完全不同的。
正如前文所述,不特定座位的交通工具诸如公交车、地铁,乘客与运营方虽达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但合同未约定座位的使用权的归属,因此,你可以选择让或者不让,这纯粹在于你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如何,如有老弱病残孕你不让,则是违反了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
但孙姓男子便不同,他不具有这个座位的使用权,而该座位的权属已有人在,该座位是一个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只有特定的人才享有使用权,该男子侵害了别人的使用权,即侵害了别人的财产权,这显然是一个违法行为。
那么孙姓男子道歉声明中所称的“违反社会公德”便成了偷换概念,你这明明是侵害别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怎么到你嘴里就仅仅成了一个“公德有亏”的行为。
这种偷换概念所带来的结果,也就从孙姓男子理应赔偿而转变为了简单的一个道歉,孙姓男子不愧是在读博士,偷龙转凤,知道一个事件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严重性就不同了,便将其变成了一个“不让座”的道德事件。
毕竟,天下不让座的人那么多,又不缺我一个,过阵子就淡了,孙姓男子心里暗暗想道。
三、被霸占座位的女子如何维权?
众多网友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扇他一巴掌”、“假装拿一杯开水洒他身上看他起不起”……
我为以上机智的网友点个赞,不过,那个“扇巴掌”的网友,虽然心里认可你,但行为上还是要克制。
我堂堂大中华,岂能容此厚颜无耻之人作乱?
那么,被霸占座位的女子该怎么去维权?
(一)基于该女子与高铁运营商之间成立的客运合同关系,高铁运营商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高铁上的乘务人员理应协助女子取得其应有的座位,如高铁运营商未能帮乘客获取特定座位,则应视为违约,女子有权基于合同关系向高铁运营商主张损失。
(二)基于该女子取得特定座位的使用权,该女子享有该财产权,但该财产权被孙姓男子侵害,如孙姓男子执意不离开,则是侵害该女子财产权,该女子有权基于侵权关系主张损害赔偿。
(三)同时,根据《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那么,铁路乘警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如依据该女子的财产权被孙姓男子侵害的角度,则乘警有权以“占用公私财物”为由对孙姓男子进行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列车乘务员多次劝说未果后,男子以要求准备轮椅等借口拒绝让座,导致了高铁秩序发生一定的混乱,以此为由,乘警亦有权对孙姓男子进行处罚。
(3)既然认定孙姓男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孙姓男子已属于违法,为制止违法,乘警也有权对其采取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让其态度嚣张地在那以各种借口阻碍他人乘坐。
四、凭我中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还治不了一介无赖?
这种座霸行为俨然是一种无赖行为,而当下,针对不肯还钱的老赖们,法院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以示警诫和惩戒,那么,这种在高铁上无赖占座的情形是否也应受到约束。
否则,“以后上车我也占座,反正没事”的言论便大行其道,那么花不同的钱买一等座、二等座、站票的意义便不存在了。
如能将实施无赖行为的孙姓男子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以后对这类乘客也进行信用惩戒,给道德再加上一把信用的保护锁,那么相信不良的行为会更受约束。
以上分析,如此看来,该被霸占座位的女子既有充分依据维权,那么便能挺直腰杆,向座霸说不,申斥座霸放纵个人私欲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那么,座霸,不论法理还是情理,你都难以自圆其说,我作为一名律师,我劝你“善良”!
作者:杨杰律师/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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