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再现座霸! 持无座票不肯让称“长途车就这样!”

昨天最新消息,近日受到关注的高铁“霸座男”被济南铁路公安处给予治安罚款 200 元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也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孙某向南都记者表示,收到罚单并已用现金支付。

在高铁占座事件风波未过的第二天,事件相关的济南火车站列车上再次发生乘客抢占座。

“长途的车子就是这样子的,没有对号入座的。”一段无座票乘客抢占座票乘客座位的视频在网上流传。

视频据新京报

昨天(24 日),被抢座的乘客高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 22 日登上 T398 次列车时,发现座位已经被一女子抢了。向女子示意车票无效后,高女士请来列车长与乘警进行交涉仍旧无果。

霸占座位的女子一直在强调,长途车子没有对号入座的。

“除了中间跟同学挤坐少许时间外,一直站了近两个小时。”高女士称,自己凌晨在车厢中站了近两个小时,直到临近到站。列车员在劝阻无效后并没有进行座位调配,高女士希望有关部门以后能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防再发生此类事件。

对该女子的占座行为,律师表示,由于基本权利受侵害,乘客可向占座者与铁路部门索赔。

凌晨手持坐票却苦站两个小时

乘客高女士所乘坐的班次为 T398 次列车,她 22 日 3 时 56 分上车,准备从山东济宁到济南,此车全程由深圳开往山东青岛。

当她登上列车时,发现自己的座位已经被一女子抢坐。高女士告诉南都记者,“我们要求其离开座位,但是她却不肯。”

在高女士提供的视频中可以听到,该名女子一直重复“长途的车子就是这样子的,没有对号入座的。”在劝离无果后,高女士请来了列车的乘务员与乘警进行交涉。

占座女子出示所购车票显示,她买的是无座票。乘务员对其长达十多分钟的劝离工作,并没有取得成效。在占用高女士座位前,该名女子已与另一名乘客因座位发生过摩擦。

乘务员劝离无效。

在被抢占座位、劝离无果之后,乘务员并未给高女士安排其他座位。

“从凌晨 4 点到 6 点,除了站累偶尔与同学挤坐一会儿外,在车厢中一直站了近两个小时”,高女士称,直到女子起身活动时,朋友才将座位夺回,而见座位被“夺走”后,女子转向了对面的另一个空位子。

乘客:

未向占座人索赔

希望铁路方有应对措施

南都记者从高女士朋友圈中看到,她发布的众人劝离占座女子的视频,未将女子正脸拍摄进去。对于事后是否会进行追偿维权,高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只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有相关的应对措施,防止再发生此类事件。

关于此次抢座事件,T398 列车的列车长向南都表示,过去该趟列车并无发生过此类事件。

南都记者了解到,与男子占座事件不同的是,T398 占座事件发生后,列车工作人员虽然进行了劝阻,但在劝阻无效后并没有对高女士进行座位上的调配。

“在乘客完成向铁路部门购买车票工作后,已与之形成合同关系,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工作人员未完成协调工作,属于未能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韵表示,乘务员承担着协助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而列车乘警却是有执法权。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向乘客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及时制止他人损害乘客利益的行为,如责令扰乱列车秩序的乘客下车,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等。

陆韵称,在对占座乘客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列车工作人员本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否则,乘客有权主张相应的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车票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而“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是旅客的基本权利。

律师:

抢座属违法行为

可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这并不是近日发生的第一起铁路占座事件。

前几日,一段“女乘客在 G334 次列车上遇 ‘ 霸座 ’ ”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内容显示,8 月 21 日,在由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强行霸占女乘客座位,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

8 月 22 日晚,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表示悔恨和自责。

24 日下午,济南铁路在官方通报“霸座”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称,铁路公安部门已对该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 200 元的处罚。此外,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对于高女士被占座事件,南都记者向陆韵了解到,该名乘客强行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经列车长劝说仍拒不起身,这种不文明的乘车行为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乘车秩序混乱,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对于占座行为的违法认定,陆韵表示,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乘客而言,对号入座不仅是一项基本准则,也是应尽的合同义务。

“占座乃至霸座,不同于乘坐公交车时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霸座者未指定座位就座,不仅违反合同义务,也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个人权利,当然属于违法行为。”陆韵称,铁路部门可依照《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将该名乘客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显示,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是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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