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公交车司机1脚,62岁老人被判3年,喊冤:只是一时泄愤

海南三亚62岁老人张某此前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还踹对方一脚,造成车子紧急向右方向转,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倒地,险酿成大祸。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开庭审理此案,张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据报导,2018年1月,王姓公交车司机驾驶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巨澜酒店方向行驶,途径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被告人张某等5名乘客上车。后来张某因购票问题与王姓司机发生口角,双方于车上争吵。

张某随后在车子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突然从座位起身离开,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右臂,当场造成车辆紧急向右边转,在紧急刹车的状况下,车上部分乘客跌倒,而车子也因为摩擦道旁边的山体后照镜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当晚自己喝了酒,在车上与王某互相辱骂,随后自己情绪激动才踢踹驾驶员,当时自己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并没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虽然主观上追求的是用脚踢公交车司机王某,但由于当时他正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且车内有多名乘客,张某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使被害车辆失去控制,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无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认真评议,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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