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籍女子利用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的便利,采取制作阴阳合同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78万余元,被上海警方网上追逃,自知事情败露,逃回原籍藏匿起来。南通警方组织警力开展工作,于8月22日成功将该女子抓获。
据悉,2010年至2016年7月期间,启东籍犯罪嫌疑人施某,利用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之便利,采取制作阴阳合同、张冠李戴、以严重低于正常销售价格让利客户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780023元。2016年8月中旬,公司在与客户对账过程中,发现施存在着侵占公司财产的嫌疑,在联系施的过程中,发现施手机停机,无法联系其本人,去向不明。原来,当施得知公司已经发现其侵占行为后,眼看事情败露,瞬间离开了公司,逃回原籍启东藏匿起来。随后,上海某公司向警方报案。经上海警方立案侦查,确定施玉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施列为网上逃犯上公安网追逃。
日前,南通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四大队民警通过研判发现施玉华在启东等地的活动轨迹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通过多日摸排走访,于8月22日中午将在南通市一光学仪器公司打工的施玉华抓获。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施玉华对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期间侵占公司财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高前)
民警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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