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口截警车 男子纠集父兄妨碍法院执行

近日,案外人王某纠集其父兄等亲属7人,在织金县普翁高速路口拦截法院执行车辆,阻止织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洪实施司法拘留,严重妨碍执行,被织金法院司法拘留5日,其余人员分别被责令具结悔过。

事发现场

据了解,2012年12月13日,家住织金县化起镇老鹰村李家寨组的村民李龙贵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向该行贷款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同村村民李洪、郭正银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2日,织金法院判决由李龙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前述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李洪、郭正银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三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拘留

8月23日,因被执行人李龙贵、李洪违反财产报告令规定,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法院决定分别对二人司法拘留15日。当天,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家中向李洪宣读拘留决定书后将其带回法院实施拘留。执行人员到达普翁收费站时,随后赶来的被执行人李洪之兄王某等7人,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强行停在执行车辆前实施拦截,阻止法院拘留李洪,经执行人员劝说后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向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报告后,该院立即派出干警增援,并联系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将妨碍执行的人员带回法院。

因王某等人拦截警车,导致执行人员在收费站滞留,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对带头参与拦截的王某,鉴于其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织金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5日。对其余人员,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责令具结悔过。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作者 魏国民 姚茂 来源:织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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