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林XX等七人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肖以荣律师
被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七人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居民,在其村中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并拥有一幢父辈留下的占地面积约40.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82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
2014年12月12日,金华市规划局将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纳入规划红线范围,为了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规划,2016年10月7日被告在村集体办公楼处张贴《征地告知书》,对房屋用“以拆代征”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
因原告认为此次“以拆代征”方式不合法,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土地与房屋,原告七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玲、肖以荣二位律师进行维权。
为了解此次征地的具体情况,万典律师首先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后经国土局告知“我局不存在此政府信息”,这也就说明此次征收集体土地并未获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实施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但被告街道办事处明知自己拆迁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依旧一意孤行,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对原告等被征收人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试图逼迫原告妥协。
在逼迫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组织多人,趁原告不在房屋时,强行将房屋拆除,屋内物品全部被掩埋。
看着被摧毁的房屋,原告等人与万典律师都陷入了沉思,没想到街道办事处如此胆大妄为,明知违法却知法犯法。未经批准,违法征收《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就在眼前,任你花言巧语,也摆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4月20日,原告七人将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院,被告一直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等理由逃避,也就导致了此案经过起诉、上诉、发回重审等多个程序,最终才作出判决。
2018年8月20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8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林XX、陈XX、林XX、姜XX、林XX、金X、林XX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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