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VS传统法院:是竞争还是互补? |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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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该方案明显是对去年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官方认可并希望继续发挥司法服务为民的一贯宗旨。现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纠纷呈“指数爆炸”式增长,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在此领域显得力不从心。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既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也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其所显示的巨大潜能将成为传统法院之演变方向。

原文 :《互联网法院VS传统法院:是竞争还是互补》

作者 |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涂永前

传统法院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思想观念十分活跃,民众的利益诉求由整体化向碎片化转变,种种因素汇集,导致社会矛盾频发。随着公民维权意识、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加之立案登记制的变革降低了诉讼门槛,导致人案增速不相匹配、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凸显。

互联网时代下,大量涉网纠纷涌入法院,使该矛盾日益尖锐。网络纠纷的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若依照现有管辖制度,既不符合网上纠纷之规律,又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况且,将传统诉讼模式直接嫁接于量大、额小的电子商务纠纷,如同“用大炮打蚊子”,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甚至从经济学中最基础的本益分析之角度考量,都不具合理性。

传统法庭的革新方向

信息时代下,传统审判模式甚至很多司法实践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其中,中国法治之声、裁判文书网、庭审公开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都是司法现代化的代表性例证。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

可以说,关于打造智慧法院的构想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便是建设智慧法院的关键一步,既能高效、及时地解决涉网纠纷,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提升将网络空间纳入法治化正轨的进程。

互联网法院的诞生

所谓互联网法院,并不是类似于数字法庭的“互联网+法院”,也不是简单进行空间转移的“网络版法院”,而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物理法院全面糅合的一种新型审理模式,是互联网时代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质言之,互联网法院是包括从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判决到执行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诉讼通过互联网技术(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网络广播、在线传输)搭建服务平台的在线运行机制。

关于建设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设想,浙江高院于2015年便开始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并确定杭州市西湖、滨江、余杭3个基层法院和杭州中院作为首批试点。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其域名为:www.netcourt.gov.cn。该平台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互联网法院的多维功能

互联网法院的运行会极大提升数据的采集速度以及详尽程度,使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逐渐被量化,进而影响(抑或作为一种参考而非决断)司法审判、人员考评等政策架构。对于纠纷各方来说,可以利用大数据对案件的走向与结果事先推演,使当事人对胜诉机率、判决结果等进行合理地评估,从而理性解决纠纷。将海量信息汇集起来,统一管理,可以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危害等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让司法成为社会的“天气预报”。由此,可以为国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进而引导政府政策甚至国家立法的走向。

互联网法院下,起诉书、答辩状、证据等相关材料早已提交,涉诉当事人不用再担心出庭问题而不能处理日常或商业事务。就法官而言,可以将更多精力集中于对争议焦点的审理,最大程度保证实体审判结果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互联网法院在满足群众需求、便利诉讼方面更进了一步,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互联网法院将诉讼流程进行电子化运营,可以有效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开与公正,也有助于实现判决标准的一致性。审判成本的降低、诉讼透明度的提升,都可以有效激励社会群体监督司法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为建立法治国家提供助力。鉴于我国一带一路不断推进,跨境网络纠纷必然随之增加,若互联网法院成为各方解决此类争议的约定管辖机构,这也是提升我国国际网络话语权的一次有益尝试。

互联网法院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随着相关技术与制度的完善,互联网法院对于司法审判的正向影响力会逐步提高,但与此同时,也面临许多挑战,首先便是程序问题。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诉讼在线运营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一定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操作性差,法官难以控制庭审流程;二是会对部分程序造成猛烈冲击,诸如互联网法庭的审理模式是否与司法亲历性相违背、证人远程作证能否确保证言的真实合法性、手续简化与成本降低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诉权滥用现象、如何制约被告消极应诉等问题都是值得商榷的。

数据是互联网法院得以发挥预设优势的基础,关于数据的产生、采集、保存、运用、管理等一系列流程尚不完善,缺少数据交流机制,各方信息端口尚未打通。数据的电子化处理也面临安全性与保密性的问题,倘若数据外泄,必然会给各方主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另外,如何确保互联网法院运行的各个流程不被阻拦、更改甚至伪造,进而确保诉讼合法有效,尚需制定一套完整的检验与安全机制。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要素,传统法院已经在民众心中形成较深的烙印。而互联网法院是一种新兴事物,技术属性十分明显,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即便是法官和律师,也可能无法在如此高度技术性的环境中运作。互联网法院设立的初衷是提升司法审判的质效,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这种信息化流程也可能会加剧数字鸿沟。

互联网法院的现实定位

在可见的未来,互联网法院是不可能取代传统法院的。鉴于涉网纠纷尤其是电子商务纠纷有其特殊属性,大多利益结构简单、争议标的额小,国家在此领域进行司法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了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既与涉网纠纷的专业属性相符,也可以有效将案件对外疏导、对内分流。在电子商务纠纷较多的地区,若技术允许,根据现实情况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可行之策。现阶段,传统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理应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互联网技术之迅猛发展或许只是顺应时势的技术革命,但对司法领域的正向影响确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法律人而言,采取交叉学科及批判性思维方式将科技与法律深度融合,乃提升司法审判质效之重要手段。作为智慧法院的代表性成果,互联网法院之运营降低了当事人追求正义的经济成本,也拓宽了法院产生正义之方式,还有无限种可能等待我们挖掘。然而,互联网时代下,传统法院向智慧法院转型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尚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类才是主体,是万物的尺度,无论技术怎样创新,都不能颠覆司法之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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