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捕后还找人顶包!

8月20日18时许,包头市交管支队东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110国道西北门立交桥东200米处发生一起黑色桑塔纳轿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接报后,东兴交警立即赶到现场。

现场

空无一人

肇事车辆已无踪影

而不远处

躺着一名男子

和一辆破烂不堪的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黑色桑塔纳轿车逃逸,由于110国道全线施工并没有交通监控,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

交警全力缉拿肇事司机

令人遗憾的是,8月23日,凌晨5时,电动车驾驶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比逃逸的罪责更严重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么一比

孰轻孰重

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

而经过几天的排查,事民警汇总所有排查信息后,将110国道北侧的一个废旧水泥厂列为重点排查对象。然而,在找到车主刘某某后,刘某某否认自己肇事逃逸,并找来一人声称那人才是当时驾车的司机。

在民警对这名司机再三询问后,该司机否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罪行。民警便再次询问刘某某。最终刘某某承认了其肇事逃逸的行为。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做为驾驶员,在行车之前

就应该“三省吾身”

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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