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老年人为了家庭和睦,避免因财产继承引发纠纷,选择提前立遗嘱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其中不少老年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自己书写遗嘱,大多会找人代写。由于代书遗嘱形式有较严格的法律规定,有些老人因为不熟悉具体规定,留下的遗嘱存在法律瑕疵,导致效力不足,不但遗愿不能实现,也容易引发继承人间的法律纠纷,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市民孙大爷2010年因患脑溢血导致身体行动不便,常年需要他人照顾。孙大爷与老伴有两儿一女,生病以来他和老伴都由小儿子照顾。孙大爷打算将房产自有部分留给小儿子继承,便让老伴李大娘找邻居代写了一份遗嘱,留给李大娘保管。李大娘担心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便来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咨询。值班律师详细询问了李大娘的来访诉求后,依法解答了李大娘的法律问题。依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经过律师讲解分析,孙大爷的这份代书遗嘱由于缺少一位见证人,所以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律要件,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无法认定为有效。
选择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时应注意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为保障立遗嘱人遗愿得以实现,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等更有效力的遗嘱形式。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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