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头条讯:(本网特约记者: 黄加宇 ) 2018年6月18日 21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贵C5U1**号小型轿车,从 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城 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办事处长征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随即将其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 28mg/100m1。超过法定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1的规定。被告人张孝福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8月13日,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将张某某的“醉驾”材料移交至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5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8] 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核查:被告人张某某,男,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办事处后坝村大营组。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10月20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经播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为保障法律正确,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九十六条、地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 黔03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缓刑部分,即撤销对被告人张某某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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