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餐馆就餐,相信每个人都经历过这样恶心的场景,吃饭吃到一半,突然发现一根头发、一个虫子、一只苍蝇,食欲瞬间全无。面对这样的场景,有的人选择自认倒霉,有的人选择找商家理论,有的人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的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殊不知,我们的忍让、妥协、宽容,恰恰助长了商家的无良!
近日,一位宁波的顾客去餐馆就餐,就遇到了这样的恶心事——
据报道,一位宁波的顾客在宁波某面馆要了一碗16元的牛肉面,刚吃两口,发现面中有一根头发,遂叫来服务员,但服务员却表示有根头发很正常,只同意给换一碗。双方交涉未果,服务员将当事人晾在一边。
当事人对服务员的处理方式和态度很不满意,便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餐馆同意退一赔一,当事人要求退一赔三,调解未能达成。
7月6日,当事人再一次与餐馆电话沟通,餐馆经理扬言“你去法院走程序啊!”半小时后,当事人来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将宁波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7月11日,法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餐馆同意退一赔十,但当事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赔付,调解不成。法院遂通知双方8月15日开庭,开庭当日,当事人得知被告同意全额赔付,当事人获得了1016元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饭菜腐败变质或混有异物,消费者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退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还可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食品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因此,如果再遇到这样的场景,我们大可以据理力争,尽量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商家没有“商德”,大可以诉诸法律。唯有如此,我们的饭菜才会越来越安全。
法律面前无小事,只有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