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说法】"反杀案"引热议 白衣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行车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死。

没法放视频,简单用文字描述一下视频内容。

1、宝马追尾电动车,压上非机动车道,违章在先。电动车男子与宝马司机言语冲突,然后宝马车上陆续下来两男两女,4VS1,电动车男子被动挨打。

2、“宝马男”最后一个下车,脾气暴躁,先是冲上去动手,同伙三人将电动车男子围住后,“宝马男”折返回车上,手握长刀冲过去当街就砍。

3、戏剧性一幕,宝马男的刀掉了!攻守局势瞬间逆转。起初处于劣势的白衣男子捡起刀追砍宝马男,宝马男朝汽车后备箱方向移动,白衣男持续追击。

文中律师观点,电动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网友们却不认同,态度截然相反,普遍认为白衣男子是正当防卫,无罪,是为民除害的英雄,道德情感与法律制度产生隔阂,争论在网络空间持续发酵。

事情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认出宝马男乃刘某龙,人称“昆山龙哥”,花臂纹身,劣迹斑斑,死时36岁,可以说他人生的后半段都在监狱中进进出出。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龙哥,社会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无事生非,逞凶斗狠,显然是扫黑除恶的对象。白衣男,无名氏,手无寸铁被四人殴打。群情激愤,舆论一边倒,网民的价值判断总与身份、品格、经历挂钩,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弱者,惩凶除恶,但是正当防卫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认定过程不能掺杂情感舆论等诸多外界主观因素。

白衣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只能说不知道。

当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生死关头,《刑法》第20条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反击杀死实施侵害者无需负责。但是要明确一点,即便特殊防卫也要符合正当防卫适时性原则,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果侵害已经结束,事后防卫仍然不能免责。

因此,刘某龙失刀后朝宝马移动,此时能否视作犯罪停止尤为重要。若为逃跑,白衣男砍伤对方第一刀后的连续攻击已经不能说是防卫行为,报复更贴切。若并未放弃侵害,而是回车另寻械具或欲开车冲撞碾压对方,则白衣男可获无限防卫权。前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后者,无罪。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生死自由,必须慎之又慎,仅凭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不足以下论断,网民也不能取代法官判案。

为何网民会对正当防卫存在认识偏差?

许多社会新闻评论里律师、法官大概率挨骂,情绪化表达的背后传达的其实是网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目的是单纯的,方式是简单的,他们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只能凭借朴素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发声。跨频道聊天的结果就是法律容易被误解,法律人的工作一旦不符合网民的心理预期,难免挨骂被喷。这种隔阂与障碍将长久存在,除非立法机关从立法技术到法条表述更加“平易近人”,携手司法机关做好普法释法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沟通的成本降下来,彼此的距离走近了,壁垒得以打通,不满与抱怨自然也就变少了。

实话实说,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相当严苛。

不法侵害紧迫性对于普通人来说难以拿捏把握,能跑能躲就不宜反击,不是必要的情形下还手原则上按互殴处理,斗殴无防卫。

适时性同样不好判断。防卫或早或晚都不行,只能在行为人精准地正在实施时还击。试问一个处于危险环境的被害人,神经高度紧张,肾上腺素飙升,如此状况下怎么让人维持理性并冷静判断防卫时机?被害人不是机器人AI,也无法穿越到事后第三者的视角量化分析。比如,某女被强奸,凶手施暴毕坐在床边休息,这时被害人是否危险如果仅从客观条件看太过冷酷,如果凶手待会再来一次?如果凶手即将杀人灭口呢?

危急时刻很难用法律逻辑要求当事人,我们不能期待白衣男子坐以待毙被人砍杀,就像不能期待于欢困于屈辱绝望之境却任人宰割。本案中,白衣男持刀时起,他的危险来源没有根本消除,对方可是4个人!龙哥先前从车上取刀,被打退后保不齐从车上掏出AK47呢。从白衣男视角看,对方犯罪的条件没有完全丧失,制造危险的能力仍然具备。换句话说,我从情感上支持白衣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即便理性在我耳边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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