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表示的不是同一意思吗?其实不然。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均为劳动关系消失的形式,但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二者发生的原因、实施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通俗地讲,二者发生原因不同,经济补偿也是不同的。事关经济利益,劳动者很有必要分辨清楚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一起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看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的不同。
案例:
项某在某玩具厂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项某的岗位职责主要是研发新型益智玩具,但是项某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总是抄袭其他玩具厂的产品创意,使得某玩具厂多次受到举报和投诉。某玩具厂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某玩具厂向其发放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书写明:因你在工作中缺乏创新,生搬硬套其他厂家玩具创意,不能胜任产品经理的工作,公司难以与你继续合作下去,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于30天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项某多次找到玩具厂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玩具厂称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项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双方观点:
项某认为,玩具厂以其创意缺乏创新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法定解除理由,理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某玩具厂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因此提前30天通知他,因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双方不能合作下去,劳动合同期终止,通知书中表述仅仅是用词错误,因此仅需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小贴士:经济补偿金俗称“N”,是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金俗称“2N”,是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之前已在关于劳动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文中介绍过,不清楚的小伙伴可以查看《N,N+1,2N是什么鬼?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某玩具厂虽然主张其目的为与项某终止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并无此意思表示,而是因为张某在工作中缺乏创新,生搬硬套他厂玩具创意,不能胜任产品经理的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1、二者发生的条件存在差异。
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一方主体丧失主体资格,其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
而劳动关系解除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主观意志对于劳动关系进行的处理,这种主观意志可以是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二者包含的具体情形存在差异。
劳动关系终止仅适用于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形,比如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灭失或者劳动者死亡、失踪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存续。
劳动关系解除则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3、两者实施的程序存在差异。
劳动关系终止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不再续签,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而劳动关系解除则因解除原因的不同经济补偿也不同,相同的是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亦需支付代通知金。
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存在差异。
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最早为2008年1月1日,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离职的情况。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在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形下的,如合同到期、主体不存在等;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这些法定事由之外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同样有法定情形,符合法定情形的,适用经济补偿金“N”或“N+1”,而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即违法解除,适用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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