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别乱写!领取失业险需符合五个条件

春暖花开,阳光正好,小伙伴们坐在办公室里的时候有没有种冲动,应该立马交个辞职报告,然后去领个失业保险,出门看花看草看世界……这样才不负春光、也不浪费交了那么多年的失业保险金啊?

失业保险这笔钱,不失业是肯定拿不到的,但你失业了,就一定能拿到么?

真不是!

失业保险到底是什么?

估计很多小伙伴平时都知道每个月要交社保的,但社保是啥,都包括点什么内容,大家都明白吗?

简单科普一下吧!

我们平常说的社保,通俗点叫“五险一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些保险,各自都有各自的用处,今天我们要具体聊的就是失业保险。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

是否一旦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小编很负责地告诉你:不是的!

要领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

●法定劳动年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

其中特别要注意的,就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符合申领者条件。所以,千万别任性!辞职报告不要随便写,主动交辞职信的,主动要求辞职的,失业了就自己回家待着吧,失业保险金肯定是拿不到的。

到底能领多少钱?

符合要求的人到底能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这个问题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吧!

这跟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

支付标准有两条“杠杠”:上限: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下限: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领取的期限是根据缴费年限来的:

(1)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2个月;

(2)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3)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领取时间的时候要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

职场“老人”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并计算。

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时候,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发(见下图):

当然,具体的计发标准每年都会微调,需要的小伙伴届时可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看完这张表格,眼尖的会发现,最后一栏有个叫“延长领取期”。

什么叫“延长领取期”?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延长么?

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两年,甚至不足两年的,经过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实不是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假如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突然想自己创业了,开个私营企业、办个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你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

也许,有些人会想:只要不是主动失业的就可以拿钱了对吗?那么,等我申领成功了,我就一直闲着,等拿满了钱,我再去找工作好了!

真的可以吗?当然不!

其实,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除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要有“就业愿望”。

当你完成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就会有一系列措施帮助你重新就业,比如岗位推荐,比如职业培训……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接受的话,你很可能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当然,可能让你失去领取资格的情况不止这一种,具体来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你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登记怎么办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上《劳动手册》(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选择在居住地办理的,还要带上《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需注意的是,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是6个月,有效期满后,还需要失业登记的,要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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