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 李漠
“蔡雅春落入了万某峰、万某宏、魏某勇等人的‘套路贷’陷阱,被绑架到万某峰老乡任所长的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梅林派出所。该所警察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越权办案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并将经济纠纷搞成了刑事冤案,以帮助万某峰他们追讨高利贷债务!”2018年8月20日,蔡雅春的家人李某某气愤地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深圳中院在审理时,并未依法以侦查机关无管辖权为由退案,反而依据其越权侦查、靠威胁利诱手段获得的无效证据对蔡做出了有罪判决。蔡雅春坚信自己是无罪被冤枉的,尽管她身陷看守所,但她喊冤不断,我们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讨回公道!”
(说到看守所内的女儿,蔡雅春的母亲难禁泪水)
“落入‘套路贷’陷阱”
“这事儿得从8年前说起。”李某某告诉记者:“2010年,万某宏主动结识经营林业开发的赣州女商人蔡雅春。万某宏是江西南昌人万某峰的手下。万某峰带领魏某勇等人在深圳经营高利贷业务,万某宏带人在赣州市章贡区越秀花园小区设立名称秘而不宣的深圳高利贷公司(下称:“公司”)办事处,从事高利贷业务。万某宏时而向蔡放贷。2014年7月,蔡替人垫资数千万元,但因银行失信未续贷而致资金周转困难。蔡在积极催讨欠款的同时,还在广东南粤银行申请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万抓住这个机会,鼓励、帮助蔡从‘公司’借款周转。借款的利息极高,例如2014年10月12日,蔡借“公司”的50万元,第二日就要支付8万元利息,月息高达480%,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0多倍!”
(2014年10月13日的58万元汇款凭据)
说罢,李某某向记者出示了银行流水单和2014年10月13日给万某宏汇款58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
“借50万元,隔天就得还58万元,多么可怕!就这样利滚利,蔡在3月份借的200万元过了8个月后就变成了2200万元!”李某某称,“2014年11月10日,万说‘公司’接了一个大单,一时无法借款给蔡了,她要求蔡想办法筹款先还2200万元,等资金回笼后再放款。此时,蔡已经被‘套路贷’套住了,她表示无法筹措到如此多的资金后,万从其‘舅舅’处借到600万元,剩余1600万元她让蔡自筹。蔡找到朋友刘某、黄某等人借款,他们要求蔡自身账户须有300万元才能出借1300万元,当时蔡账上只有250万元。万了解该情况后,又主动借给蔡50万元。蔡凑足了2200万元归还了旧债。还清旧账后,万某宏于11月11日安排‘公司’再借款给蔡。万让蔡的助理张某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张以曾某玲、赖某金的名义签好合同向‘公司’借钱,同时按万要求,收款账户中加上其男友谢某胜的账户。万经蔡确认这三人是其指定收款人后,要求张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好字后,通过微信传给自己。按照一贯的做法,11月13日‘公司’向谢某胜账户入金450万元,11月14日向赖某金账户入金1000万元,11月17日向曾某玲账户入金900万元。蔡用这2350万元归还了之前筹集的2200万元借款。
“当债务规模达到2350万元的时候,他们认为收割的时机到了,于是就翻脸不再借款给蔡了。”李某某称,“万某宏要求蔡在11月18日还清债务。蔡告诉他们其在南粤银行荔湾支行的贷款已经批准了3000万元额度的授信,再有1个月左右贷款就下来了,但他们不肯听,就动手了。11月20日,万某峰带了七、八个手下来到赣州找蔡,得知蔡去广州办理银行贷款了,就立即追到了广州,在希尔顿酒店找到了蔡,并在21日15点左右将蔡绑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派出所。那么,他们为什么把人绑架到无管辖权的梅林派出所呢?因为所长王某也是江西南昌人,与万某峰是同乡。于是,尽管蔡与万某峰等的借款纠纷与梅林派出所没有任何关系,且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但派出所的民警强行开始插手经济纠纷了。
“你怎么知道王所长原籍南昌?”记者问。
“百度搜索就知道了,他是2003年从南昌调到深圳的,2013年任梅林派出所所长。”李某某说罢,向记者展示了他搜索的相关资料。
“在深圳的南昌人很多,是南昌同乡能说明什么?又不是同村的,你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朋友、是他在操办此案吗?”记者问。
“我没有直接证据,但派出所来赣州抓蔡时,用的是万某峰的车,而且是万某峰手下人开的车。另外,办案警察发现报案人魏某勇报假案后,还继续侦办,终于制造了冤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是以老乡关系为基础的,同时,我们认为他们之间还有其他关系,只要相关部门彻查,就可水落石出。”李某某称。
“梅林派出所越权办案,插手高利贷纠纷”
“直到11月22日12点左右,派出所才放蔡出来,而且,让蔡作了还款计划!”李某某告诉记者,“让我们不能接受的是,警察蓝某某明知蔡的家人一直等候在派出所门口,却将蔡交给了万某峰等人!此后,蔡被他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8日之久。万某峰等人绑架蔡驱车回到了赣州,并将其非法拘禁在香江湾大酒店。有多人严密看守并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且每日不停地威胁、恐吓她。他们逼迫蔡承认伙同刘某和黄某对万某峰等人实施了诈骗。因为合伙诈骗,此前蔡还给刘某、黄某的1400万元借款就是赃款,警察出马就可追回。蔡坚决不配合,他们使出了杀手锏:不配合就弄死蔡80多岁的老母亲和女儿,蔡被迫屈从。”
“万某峰等以不法手段获得蔡‘诈骗’的证据后,就打出了第二张牌。万的手下魏某勇以蔡诈骗其2350万元,涉嫌犯有诈骗罪为由向梅林派出所报案。”李某某称,“法律规定即便蔡实施了诈骗,因为行为的发生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地、居住地都在江西省赣州市,广东公安对该案都没有管辖权,所以,梅林派出所就无权管辖,但梅林派出所在明知没有管辖权,蔡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管辖异议,而且在对魏某勇做《询问笔录》时魏承认捏造事实、报假案的情况下,不但受理了还由警察蓝某某(现已调任深圳南园派出所副所长)、汪某某等人强行侦办并将蔡刑拘。他们以刑事手段直接插手高利贷纠纷,帮万某峰逼债!”
蔡雅春一方的投诉材料显示:办案警察多次威逼和利诱蔡“配合”他们,要承认此前“诈骗”说法,要做虚假的有罪供述,要“认罪”,还要为了“自救”而诬告刘某和黄某。蔡被逼无奈,只好照办。办案民警不客观公正调查取证。蔡在广东南粤银行荔湾支行申请贷款,该支行已经做完资产预评估,也出具了经办人、行长签名的授信报告(额度3000万元),因蔡被抓,贷款手续停留在荔湾支行,未能上报至其上级银行,调查取证的警察不去荔湾支行核实,却跑到其上级银行,当然获得了“查无此事”的证据。蔡多次陈述已将1300多万元的债权凭证交给了万某峰等,但《询问笔录》显示的却是300多万元。而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取证过程中,刻意回避万某峰的高利贷公司,其目的不言而喻。
记者了解,2014年12月31日,蔡被批准逮捕。2015年9月24日,检方将本案起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市检察院深检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显示:本案由福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蔡雅春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5月25日,检方退卷让公安补充侦查。6月24日,福田公安分局补查重报,8月7日,检方二次退卷。9月6日补查重报。
蔡雅春被判有期徒刑10年,追缴1900万返还万某宏、魏某勇
据记者了解,深圳中院共开庭2次:2015年11月23日和次年7月8日。2017年12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 (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雅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深圳市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雅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雅春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万,依法返还被害人万某宏、魏某勇。
律师意见:本案定性、管辖权、认定事实有诸多问题
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益就本案发表了如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的定性、管辖、办案程序存在问题。
该案是一起高利贷借款引起的经济纠纷,根本不是诈骗,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梅林派出所以刑事诈骗立案,明显是以刑事手段帮助高利贷公司追讨非法债务。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 (2000)1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只有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其他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因此,即使该案有诈骗嫌疑,也应当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机关管辖,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梅林派出所对该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该案在2014年11月29日立案,当天下午在没有传唤嫌疑人,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程序违法。
讯问嫌疑人时,采取威胁、诱供等手段,要求嫌疑人“配合”按照此前被非法拘禁时被迫承认的“诈骗”作有罪供述。
调查取证时不公正、不客观,故意取偏证。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故意不取,不利的证据甚至虚假的证据却比比皆是。
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等方面有错误。
认定本案“被害人”是万某宏、魏某勇是错误的。此二人是深圳高利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本案案涉借款的真实出借人。案卷材料证明:蔡雅春向高利贷公司借款的合同等资料全部是万某宏通过微信指导张某按“公司”要求做的。
“公司”接受了蔡雅春的1300余万元的债权凭证,用于冲抵欠“公司”债务,此债权转让是标准的还债行为,但《判决书》却说:“即使客观真实,亦与还款的实际行动存在差距,毕竟……转让借条不能表示实际的还款”。
本案案涉的借款存在担保,但法官张某等却忽视了该重大事实,将正常的民间借贷定性为诈骗,造成了错案。
否定蔡雅春的资产和清偿能力是错误的。蔡雅春是搞林业开发的,在2014年11月她向“公司”借款2350万元时,共有44529.99亩林权和林地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1.434亿元。另外11处房产的价值,经评估为1892万元,加上其债权为3522.9万元,再加上房租、林权等收入,她当时的总资产价值为2.31亿元。而她的所有债务仅为13776万元,可见,她的资产价值远远大于她的债务。
本案除了蔡雅春认罪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蔡犯诈骗罪。
未排除非法证据,且以此为据,判处嫌疑人有罪。侦查机关属于越权办案,所获证据属非法、无效证据,一审法院理应查清事实,以无管辖权为由退案。即便不退案,这些证据也该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法院以此为据对蔡作出了有罪判决;法律规定,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就应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福田公安分局未予回应
为了核实蔡雅春一方所反映的问题,8月23日,记者来到了福田公安分局。
公共关系室的陈姓工作人员礼貌地接待了记者。
她告诉记者,部室负责人不在单位。
此后,记者与公共关系室任姓主任通了电话。记者请他安排人在当日接受采访、核实问题,如有困难,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来自该局的任何回应。
深圳中院未置一词
“蔡雅春一方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带着问题,8月23日,记者来到了深圳中院。
公共关系室的曾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请她联系相关人员在当日接受采访、核实问题,如有困难,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来自该院的任何回应。
万某峰电话无人接听
为了求证蔡雅春一方的说法,记者在2018年8月30日拨打了万某峰的手机。
电话里传来话务员的声音:“您所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对方已启用来电显示功能,来电信息将以短信的形式提醒对方。”
记者立即给万某峰发短信,表明身份、说明意图,请他在当日下午下班前给记者回电。
记者随后拨打了万某宏和魏某勇的手机,均无法拨通。
记者随后又连续两次拨打万某峰的手机,结果同上。
直至发稿,万某峰也未予回应,而记者却接到了李某某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我们在2017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的有效期内,上诉到了二审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而蔡雅春自被刑拘至今,已被羁押了3年9个月。”
对于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本刊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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