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观念的改变,部分年轻人选择不登记结婚而开始同居生活。那么在此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性质与登记结婚后购买有何不同呢?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一方赠与给另一方可以撤销吗?
陈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除各自工作外,还共同经营淘宝店铺。2015年,李先生用双方经营生意所得购买了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6年3月,因李先生出轨被陈女士发现,李先生为求原谅写下承诺书表示若再出轨便将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赠与陈女士,陈女士见李先生态度诚恳,便原谅了李先生。可李先生半年内再次出轨,陈女士提出分手,李先生按承诺将该房产赠与陈女士并协助陈女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搬出房屋,两人不再有联系。2018年初,李先生因生活拮据,后悔当初将房产赠与陈女士,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回对陈女士的房产赠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扬远团队结合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帮助大家切实理解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
1、房产为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系李先生于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因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有共同的收入,陈女士对该房产亦有贡献,所以虽然该房产购买时登记于李先生名下,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该房屋应按陈女士与李先生的共有财产予以认定。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可以主张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主张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共同财产,可提供购买商品房购销合同、房产证、转账凭证、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收入的证据、对方承认该房产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相关书面或录音证据等予以证明。
2、无法撤销房产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撤销赠与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则是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李先生于承诺书中承诺若出轨则将房产赠与给陈女士,该承诺书实际上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李先生于写下承诺书后再次出轨,赠与条件已成就,李先生依承诺书之承诺将约定的房产赠与陈女士并协助陈女士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房产的赠与经变更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已变更至陈女士名下,且陈女士一直居住于该房产内,该房产实际上已交付至陈女士,陈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赠与关系已成立,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李先生不再享有对赠与房产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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