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侵权平台连坐: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兜底保护"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31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经过多轮博弈,《电子商务法》终于尘埃落定,其中最受关注的点有两个:一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电商平台对卖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无疑,此番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电商平台的侵权连坐责任,更是一种“兜底保护”。

近年来,网络交易市场的蛋糕越来越大,网购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方式。今年6月,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1751亿元,相比2016年的51556亿元,同比增长39.17%。预计2018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有望达93863亿元。

然而,网络交易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些电商平台或卖家销售仿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虚假宣传,假降价促销,欺诈销售等等。今年3月1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2017年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同比增长184.4%。且由于经营者经营信息不明确、经营不稳定,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容易陷入被动地位。

而将电商平台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捆绑,与法律赋予电商平台的审查管理义务相一致,相当于给消费者网购增加了一道权益保障。相比权益受损之后,消费者去找网络另一端的卖家,消费者直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更容易找到责任主体,也更容易维护己身权益。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能够倒逼电商平台依法履行审查管理责任,把好准入关,卡住或积极清退不符合标准、出现相关失信违法行为的网络卖家,积极向出售问题商品的卖家追偿。如此,就能够有效净化网络交易市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降低市场侵权风险,就能够从根源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网购越来越安全、越来越靠谱,维权越来越容易,就能够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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