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独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加拿大等国均有“好人法”,也叫“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
昨日江苏警方的公告刷屏,昆山“反杀案”的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很多人在朋友圈、朋友群里奔走相告,到昨晚6点50分笔者打开“昆山公安微警务”的帖子时,已经达到阅读和点赞双双10万+。这定然是一篇现象级的公安微贴,新华视点随即发表题为《漂亮!这是法治的胜利》的微博,从媒体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人类内心对朴素正义的信念。
在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中,金句频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笔者日前发表于上观上的一篇文章,部分观点与检方不谋而合,“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欣喜之余,笔者还想再来讲一讲有关“好人法”的故事。2004年万圣节的晚上,美国加州的一位女司机不慎驾车撞上了电线杆,目睹车祸发生的一位好心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把这位女司机从车里拖了出来。本来这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可是不久后被救的女司机就把救助的好心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由于路人救助不当导致其瘫痪。在此案的审理中,公众与法学家的观点恰如今天的昆山“反杀案”,公众普遍认为这就是一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在危急情况下好心人冒着汽车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救出了女司机,而女司机却反咬一口好心人索取高额赔偿。而不少法学家则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认为,救助人的行为如果与被救助人的受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舆论呼声,2009年6月加州议会迅速做出反应,以75︰0的投票结果紧急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从而使那位救助人免于被起诉。
不独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加拿大等国均有这一规定,该法一般俗称“好人法”,也叫“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这源于一个《圣经》中的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身受重伤躺倒在路边。其他犹太人们路过但对他不闻不问,惟有一个善良的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善意地照应他,救了他的性命。按照“好人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即使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免除其责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为英雄行善解除了后顾之忧。诚如江苏检方的观点,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理性的行为,也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专业的行为。
在我国最早引入“好人法”的并非去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上海在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就在全国率先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我们再讲一个案例,2017年9月11日下午,在武汉某网吧工作的34岁的李先生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救护车送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随即开始抢救。医护人员迅速将李先生的T恤衫剪开,进行心肺复苏按摩。李先生的病因是肺栓塞,这是一种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由于抢救及时李先生终于逃过了鬼门关。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医院救活了李先生之后,李父却找到医院要求赔偿,理由是医院剪坏了李先生的阿玛尼T恤衫,并导致其短裤内的500元现金和数据线等财物遗失。最终,医护人员们凑齐了1000元赔偿给李父。读者朋友们,看到这样“反转”的剧情,你们作何感想呢?
自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发生之后,“扶?还是不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西安老教授超市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深圳女白领地铁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驻马店女子被撞后无人救助再遭碾压致死亡… …越来越多这样的案例发生,在社会的冷漠中越来越多的人倒下。我们必须追问,是什么造成了社会道德的滑坡,法律有没有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第184条的“好人法”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江苏警方、检方的“正当防卫”认定更是表达出了绝大多数人心中对法律公正的认识。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总则》第一条也已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立法宗旨。我们既为“反杀案”中的于海明行为法律定性感到宽慰,也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不是一次舆论的胜利,而是成为法律进步的契机。1997年,台州市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正当防卫杀死二人无罪案”,但此后在某自媒体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的逾万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判例中仅仅只有13份得到支持。民意不是法律的对立面,民意是法律的基础,我们希望整个司法界重视这个事件背后社会思想的迭代。
喜大普奔之后,我们希望法律能让每个人勇敢地做一个“好人”,为每一个“好人”撑腰!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